从一起案例看医疗事故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4:42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29日,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别诊所输液,未见好转。次日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剧,到县医院住院诊治。入院确诊为:发热待诊。入院后医师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医治。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厌恶、胸闷,给予甘露醇250ML.20:30分呈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心衰,给予对症处理。21:40分病况显着加剧,给予抢救医治。21:50分患者忽然呼吸、心跳中止,抢救无效逝世。尸检陈述:心肌炎、心力衰竭。
赵某亲属以为医治过程中医师钱某“极点不负职责”、“乱用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忽然逝世,进行了不中止的上访、申述。2002年1月 28日、2002年3月12日,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做出判定结论:不归于医疗事故。2004年1月15日,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做出判定结论: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细微职责。赵某父亲遂于2004年4月20日持省医学会安排做出的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2004年6月29日,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7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2日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恳求医院补偿100万元。
2004年12月6日,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本案中,辩解人以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依据、现实、法令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解。12月13日,经法庭允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完结。
案子剖析
本案中省医学会的行为违背法定程序,故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书应归于不合法依据之列,不应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用。何谓不合法依据?依照《牛津法令大辞典》的解说,不合法是“指与法令相冲突、没有切当意义和成果的抽象概念。它或许指的确违背法令或是指被制止的、应受赏罚的或违法的行为。或许也或许仅仅指违背法令义务,或与大众方针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有人以为,“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不合法行为获得的依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用的规矩。”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21条,初次医疗事故判定应当由地市级医学会安排,省医学会没有进行初次医疗事故判定的权力,因而本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尤其是被告人)实际上被掠夺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再次判定的权力,因而,该判定结论归于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的判定程序而获得的依据。
县、市两级医疗事故判定结论证明,患者的逝世成果主要是患者本身疾病转归的成果。对这一现实,在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也予以了确定。在这里征引省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并非供认其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仅为便于评论罢了。其次,本案中因患者方仅把患者当作一个“一般伤风”的孕妈妈,所以没有遵循医嘱及时到医院住院医治,没有遵循医嘱及时服药,这一系列忽略,致使延误有用的确诊医治机遇,关于心肌炎的开展、加剧,患者方具有必定职责。在本案中,患者起病急,病况杂乱,在这样的紧迫情况下,被告人凭仗临床经验,先行抗炎、对症医治、先用药,再依据病况调整医治计划,契合临床惯例。
本案中钱某明显不存在重大过错。医务人员严峻不负职责的景象往往是指有推诿、不予理睬、不活跃采纳办法等严峻不负职责的行为,本案钱某及医院没有上述行为,其对患者的医治情绪活跃,表现在及时收治病人,并给予了活跃的救治办法。加之,医疗行为没有“形成”患者逝世,即患者逝世与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仅限于“细微”职责,患者的逝世归于疾病天然转归的成果。因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严峻不负职责”并“形成”患者逝世,不归于刑法第335条规则的医疗事故罪的景象,不构成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