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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具有什么权利,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5:23
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股东大会,可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抉择权,那股东具有什么权力,要承当什么职责?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股东的权力
首要规则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含
(一)抉择公司的运营政策和出资计划;
(二)推举和替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抉择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的陈述;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许监事的陈述;
(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决算计划;
(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补偿亏本计划;
(七)对公司添加或许削减注册资本作出抉择;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抉择;
(九)对公司兼并、分立、闭幕、清算或许改变公司方式作出抉择;
(十)修正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方式共同表示同意的,能够不举行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抉择,并由整体股东在抉择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财物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景象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挑选和监督权等,还包含公司章程规则的股东具有的权力。
二、股东的职责:
(一)恪守公司章程;
(二)如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款负有限职责;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关于公司的债款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直接职责,即股东不用以自己个人的产业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
(四)出资添补职责;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承当出资添补的职责:在公司设立时,假如某股东不是以钱银出资,而是以什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能、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价作价后如其实践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鉴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给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当连带职责。
(五)追加出资职责;追加出资,便是股东除了依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能够作出抉择,要求股东超越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职责在公司章程中归于恣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罗列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作效能。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私行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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