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7: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辅导性事例的告诉
法〔201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造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抉择,现将上海存亮买卖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事例(辅导事例9-12号),作为第三批辅导性事例发布,供在审判相似案子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
辅导事例9号上海存亮买卖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 公司清算职责 连带清偿职责裁判关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实施清算职责,不能以其不是实践操控人或许未实践参加公司运营办理为由,革除清算职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榜首百八十四条根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买卖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给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至今未安排清算。因其怠于实施清算职责,导致公司产业丢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款得不到清偿。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故恳求判令拓恒公司归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加过拓恒公司的运营办理;2.拓恒公司实践由大股东房恒福操控,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因为运营不善,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担负了很多债款,资不抵债,并非因为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实施清算职责而导致拓恒公司产业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托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因为拓恒公司资产屡次被债款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而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实施清算职责的状况。故恳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恳求。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树立钢材买卖合同联络。存亮公司实施了7095006.6元的供货职责,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别离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安排清算。现拓恒公司无作业运营地,帐册及产业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子中因无产业可供实施被中止实施。
裁判成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宣判后,蒋志东、王卫明提出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当相应的付款职责及违约职责。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
应在拓恒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及时安排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实施清算职责,导致拓恒公司的首要产业、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实施清算职责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职责公司,其整体股东在法令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职责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则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破例条款,因而不管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践参加了公司的运营办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都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担负很多债款,即使其怠于实施清算职责,也与拓恒公司产业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
依据查明的现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子中因无产业可供实施被中止实施的状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实施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产业,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产业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悉数灭失。
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实施清算职责与拓恒公司的产业、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络,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树立。蒋志东、王卫明托付律师进行清算的托付署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现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确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实施了清算职责,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用。
辅导事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抉择吊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 公司抉择吊销 司法检查规模裁判关键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抉择吊销纠纷案子中应当检查: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以及抉择内容是否违背公司规章。在未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解聘总司理职务的抉择所依据的现实是否现实,理由是否树立,不归于司法检查规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革除其总司理职务的抉择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不树立,且董事会的招集程序、表决方法及抉择内容均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则,恳求法院依法吊销该董事会抉择。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招集程序、表决方法及抉择内容均契合法令和规章的规则,故董事会抉择有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司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一起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规章规则:董事会行使包含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司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到会刚才有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抉择应由占整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刚才有用。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招集并掌管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到会,会议构成了“鉴于总司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赞同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商场炒股,构成巨大损失,现免除其总司理职务,本日收效”等内容的抉择。该抉择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抉择上签名。
裁判成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吊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构成的董事会抉择。
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吊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恳求。
裁判理由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董事会抉择可吊销的事由包含:一、招集程序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二、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三、抉择内容违背公司规章。从招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举行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招集,三位董事均到会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招集程序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则。从表决方法看,依据佳动力公司规章规则,对所议事项作出的抉择应由占整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刚才有用,上述董事会抉择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经过,故在表决方法上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则。从抉择内容看,佳动力公司规章规则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司理,董事会抉择内容中“总司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赞同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商场炒股,构成巨大损失”的陈说,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司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司理职务的抉择内容自身并不违背公司规章。
董事会抉择解聘李建军总司理职务的原因假如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抉择吊销。首要,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令联络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规章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司理的职权作出约束,并未规则董事会解聘公司司理有必要要有必定原因,
该规章内容未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有用,因而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能够行使公司规章赋予的权利作出解聘公司司理的抉择。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检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司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检查抉择所依据的现实是否现实,理由是否树立。综上,原告李建军恳求吊销董事会抉择的诉讼恳求不树立,依法予以驳回。
辅导事例11号杨延虎等贪婪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贪婪罪 职务便当 骗得土地运用权裁判关键1.贪婪罪中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派用职务上主管、办理、经手公共资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既包含运用自己职务上主管、办理公共资产的职务便当,
也包含运用职务上有从属联络的其他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便当。2.土地运用权具有产业性利益,归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中的“公共资产”,能够成为贪婪的目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榜首款根本案情被告人杨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我国小商品城福田商场(2003年3月改称我国义乌世界商贸城,简称世界商贸城)建造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掌管指挥部全面作业。
2002年,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大街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规模后,抉择在该村购买旧房,运用其职务便当,在拆迁安顿时骗得不合法利益。杨延虎遂与被告人王月芳(杨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后,由王、郑二人出头,经过共和村王某某,以王月芳的名义在该村购买赵某某的3间旧房(房产证挂号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1998年8月3日)。按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方针,赵某某有无该旧房,其所得安顿土地面积均相同,
现实上赵某某也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顿。2003年3、4月份,为使3间旧房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派和安排下,郑新潮再次经过共和村王某某,
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出具了该3间旧房系王月芳1983年所建的虚伪证明。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要求兼任世界商贸城建造指挥部分担土地确权作业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顿、土地确权予以照顾。
世界商贸城建造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子作为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阅,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按测量成果确定其占地面积64.7平方米。
尔后,被告人杨延虎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共谋,在其岳父王某祥在共和村拆迁中可得25.5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假造了由王月芳等人签名的申请陈述,谎称“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子,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居,王某祥分得36.1平方米,
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关部门承认王某祥房子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子64平方米有误”,要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更正。随后,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指派世界商贸城建造指挥部作业人员以该部名义对该申请陈述盖章承认,并使该申请陈述得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政府认可,然后让王月芳、王某祥别离取得72和54平方米(共126平方米)的建造用地批阅。
按王某祥的土地确权面积仅应得36平方米建造用地批阅,其他90平方米系不合法所得。2005年5月,杨延虎等人在付出选位费24.552万元后,在世界商贸城拆迁安顿区取得两间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拆迁安顿补偿(案发后,该72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被依法冻住)。该处地块在用作安顿前已被国家征用并转为建造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价,该处每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价值35270元。杨延虎等人不合法所得的建造用地90平方米,依照当地拆迁安顿规则,折合拆迁安顿区店面的土地面积为72平方米,价值253.944万元,扣除其付出的24.552万元后,实践不合法所得229.392万元。
此外,2001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为别人承包工程、拆迁安顿、国有土地受让等获取利益,先后不合法收受或讨取57万元,其间索贿5万元。
裁判成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延虎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产业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产业十万元;抉择实施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产业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新潮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解人提出杨延虎没有运用职务便当的辩解定见。经查,义乌世界商贸城指挥部系义乌市委、市政府为保证世界商贸城建造工程顺利进行而树立的安排,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作业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担任土地确权、建房建造用地的审阅及报批作业,分担该科的副总指挥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下设安排,一起受指挥部的领导,作为指挥部总指挥的杨延虎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职权。贪婪罪中的“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派用职务上主管、办理、经手公共资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既包含运用自己职务上主管、办理公共资产的职务便当,也包含运用职务上有从属联络的其他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便当。本案中,杨延虎正是运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当,给部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担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顿得以完成。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等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芳应当取得土地安顿补偿,涉案土地归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婪罪的辩解定见。经查,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依照法令规则和义乌市拆迁安顿有关规则,不归于拆迁安顿目标,不具备取得土地确权的资历,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子既不能取得土地确权,又不能得到拆迁安顿补偿。杨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契合拆迁安顿条件,却运用杨延虎的职务便当,经过将王月芳所购房子谎称为其祖传旧房、虚拟王月芳与王某祥分居现实,骗得旧房拆迁安顿资历,骗得国有土地确权。一起,因为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杨延虎、王月芳等人招摇撞骗,既使王月芳所购旧房的房主赵某某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顿补偿,又使原本不该取得土地安顿补偿的王月芳取得了土地安顿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则,我国土地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对土地进行占有、运用、开发、运营、买卖和流通,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因而,土地运用权天然具有产业性利益,不管国有土地,仍是集体土地,都归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中的“公共资产”,能够成为贪婪的目标。
王月芳名下安顿的地块已在2002年8月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造用地,义乌市政府文件抄告单也清晰该处的拆迁安顿土地运用权挂号核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因而,杨延虎等人及其辩解人所提该项辩解定见,不能树立。
综上,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作业人员,运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世界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当,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婪罪。杨延虎还运用职务便当,讨取或收受别人贿赂,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杨延虎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郑新潮、王月芳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应减轻处分。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辅导事例12号李飞成心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成心杀人罪 民间对立引发 亲属帮忙抓捕 累犯 死刑延期实施 约束弛刑裁判关键关于因民间对立引发的成心杀人案子,被告人违法手法残暴,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自动帮忙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活跃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详细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对立视点考虑,能够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延期二年实施,一起抉择约束弛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本案情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别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树立爱情联络。同年8月,二人因常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作业单位给李飞树立要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违法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中止了李飞的作业。李飞以为其被中止作业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奉告李飞,徐某某已外出。
后李飞又屡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邻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作吵闹。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屡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
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逝世、王某某轻伤。为避免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扔掉,后逃跑。同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托付其姑母转达其母亲梁某某送钱。
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陈述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帮忙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捕获。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补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裁判成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李飞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复核承认的现实和被告人母亲帮忙抓捕被告人的状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决,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从头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
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成心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延期二年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起抉择对其约束弛刑。
裁判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从头审理以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罪过极端严峻,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对立引发的违法;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迹时,自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状况,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将李飞捕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依从归案,没有抵挡行为,并在归案后一直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归纳考虑上述情节,能够对李飞酌情从宽处分,对其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实施。一起,鉴于其成心杀人手法残暴,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体谅,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延期二年实施,一起抉择对其约束弛刑。
法〔201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造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抉择,现将上海存亮买卖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事例(辅导事例9-12号),作为第三批辅导性事例发布,供在审判相似案子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9月18日
辅导事例9号上海存亮买卖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 公司清算职责 连带清偿职责裁判关键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实施清算职责,不能以其不是实践操控人或许未实践参加公司运营办理为由,革除清算职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榜首百八十四条根本案情原告上海存亮买卖有限公司(简称存亮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恒公司)供给钢材,拓恒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至今未安排清算。因其怠于实施清算职责,导致公司产业丢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款得不到清偿。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应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故恳求判令拓恒公司归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辩称:1.两人从未参加过拓恒公司的运营办理;2.拓恒公司实践由大股东房恒福操控,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因为运营不善,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担负了很多债款,资不抵债,并非因为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实施清算职责而导致拓恒公司产业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托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因为拓恒公司资产屡次被债款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而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实施清算职责的状况。故恳求驳回存亮公司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诉讼恳求。被告拓恒公司、房恒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存亮公司与拓恒公司树立钢材买卖合同联络。存亮公司实施了7095006.6元的供货职责,拓恒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别离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安排清算。现拓恒公司无作业运营地,帐册及产业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子中因无产业可供实施被中止实施。
裁判成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一、拓恒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对拓恒公司的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宣判后,蒋志东、王卫明提出上诉。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存亮公司按约供货后,拓恒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当相应的付款职责及违约职责。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
应在拓恒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及时安排清算。因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实施清算职责,导致拓恒公司的首要产业、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怠于实施清算职责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职责公司,其整体股东在法令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职责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则蒋志东、王卫明所辩称的破例条款,因而不管蒋志东、王卫明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践参加了公司的运营办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都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担负很多债款,即使其怠于实施清算职责,也与拓恒公司产业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
依据查明的现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子中因无产业可供实施被中止实施的状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实施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产业,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产业在被撤消营业执照前已悉数灭失。
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实施清算职责与拓恒公司的产业、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络,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树立。蒋志东、王卫明托付律师进行清算的托付署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现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确定蒋志东、王卫明依法实施了清算职责,故对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用。
辅导事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抉择吊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 公司抉择吊销 司法检查规模裁判关键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抉择吊销纠纷案子中应当检查: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是否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规章,以及抉择内容是否违背公司规章。在未违背上述规则的前提下,解聘总司理职务的抉择所依据的现实是否现实,理由是否树立,不归于司法检查规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本案情原告李建军诉称:被告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佳动力公司)革除其总司理职务的抉择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不树立,且董事会的招集程序、表决方法及抉择内容均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则,恳求法院依法吊销该董事会抉择。
被告佳动力公司辩称:董事会的招集程序、表决方法及抉择内容均契合法令和规章的规则,故董事会抉择有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建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司理。佳动力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位股东一起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公司规章规则:董事会行使包含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司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到会刚才有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抉择应由占整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刚才有用。2009年7月18日,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永乐招集并掌管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到会,会议构成了“鉴于总司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赞同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商场炒股,构成巨大损失,现免除其总司理职务,本日收效”等内容的抉择。该抉择由葛永乐、王泰胜及监事签名,李建军未在该抉择上签名。
裁判成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吊销被告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构成的董事会抉择。
宣判后,佳动力公司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一、吊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建军的诉讼恳求。
裁判理由法院收效裁判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董事会抉择可吊销的事由包含:一、招集程序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二、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三、抉择内容违背公司规章。从招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举行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招集,三位董事均到会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招集程序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则。从表决方法看,依据佳动力公司规章规则,对所议事项作出的抉择应由占整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经过刚才有用,上述董事会抉择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经过,故在表决方法上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则。从抉择内容看,佳动力公司规章规则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司理,董事会抉择内容中“总司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赞同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商场炒股,构成巨大损失”的陈说,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司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司理职务的抉择内容自身并不违背公司规章。
董事会抉择解聘李建军总司理职务的原因假如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抉择吊销。首要,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令联络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规章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司理的职权作出约束,并未规则董事会解聘公司司理有必要要有必定原因,
该规章内容未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有用,因而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能够行使公司规章赋予的权利作出解聘公司司理的抉择。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检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司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检查抉择所依据的现实是否现实,理由是否树立。综上,原告李建军恳求吊销董事会抉择的诉讼恳求不树立,依法予以驳回。
辅导事例11号杨延虎等贪婪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贪婪罪 职务便当 骗得土地运用权裁判关键1.贪婪罪中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派用职务上主管、办理、经手公共资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既包含运用自己职务上主管、办理公共资产的职务便当,
也包含运用职务上有从属联络的其他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便当。2.土地运用权具有产业性利益,归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中的“公共资产”,能够成为贪婪的目标。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榜首款根本案情被告人杨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我国小商品城福田商场(2003年3月改称我国义乌世界商贸城,简称世界商贸城)建造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掌管指挥部全面作业。
2002年,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大街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规模后,抉择在该村购买旧房,运用其职务便当,在拆迁安顿时骗得不合法利益。杨延虎遂与被告人王月芳(杨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后,由王、郑二人出头,经过共和村王某某,以王月芳的名义在该村购买赵某某的3间旧房(房产证挂号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1998年8月3日)。按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方针,赵某某有无该旧房,其所得安顿土地面积均相同,
现实上赵某某也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顿。2003年3、4月份,为使3间旧房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派和安排下,郑新潮再次经过共和村王某某,
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出具了该3间旧房系王月芳1983年所建的虚伪证明。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要求兼任世界商贸城建造指挥部分担土地确权作业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顿、土地确权予以照顾。
世界商贸城建造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子作为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阅,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按测量成果确定其占地面积64.7平方米。
尔后,被告人杨延虎与郑新潮、王月芳等人共谋,在其岳父王某祥在共和村拆迁中可得25.5平方米土地确权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假造了由王月芳等人签名的申请陈述,谎称“王某祥与王月芳共有三间半房子,占地90.2平方米,二人在1986年分居,王某祥分得36.1平方米,
王月芳分得54.1平方米,有关部门承认王某祥房子25.5平方米、王月芳房子64平方米有误”,要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更正。随后,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指派世界商贸城建造指挥部作业人员以该部名义对该申请陈述盖章承认,并使该申请陈述得到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和义乌市政府认可,然后让王月芳、王某祥别离取得72和54平方米(共126平方米)的建造用地批阅。
按王某祥的土地确权面积仅应得36平方米建造用地批阅,其他90平方米系不合法所得。2005年5月,杨延虎等人在付出选位费24.552万元后,在世界商贸城拆迁安顿区取得两间店面72平方米土地的拆迁安顿补偿(案发后,该72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被依法冻住)。该处地块在用作安顿前已被国家征用并转为建造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经评价,该处每平方米的土地运用权价值35270元。杨延虎等人不合法所得的建造用地90平方米,依照当地拆迁安顿规则,折合拆迁安顿区店面的土地面积为72平方米,价值253.944万元,扣除其付出的24.552万元后,实践不合法所得229.392万元。
此外,2001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为别人承包工程、拆迁安顿、国有土地受让等获取利益,先后不合法收受或讨取57万元,其间索贿5万元。
裁判成果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延虎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并处没收产业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产业十万元;抉择实施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产业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新潮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王月芳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的辩解人提出杨延虎没有运用职务便当的辩解定见。经查,义乌世界商贸城指挥部系义乌市委、市政府为保证世界商贸城建造工程顺利进行而树立的安排,指挥部下设确权报批科,作业人员从国土资源局抽调,担任土地确权、建房建造用地的审阅及报批作业,分担该科的副总指挥吴某某也是国土资源局的副局长。确权报批科作为指挥部下设安排,一起受指挥部的领导,作为指挥部总指挥的杨延虎具有对该科室的领导职权。贪婪罪中的“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派用职务上主管、办理、经手公共资产的权利及便当条件,既包含运用自己职务上主管、办理公共资产的职务便当,也包含运用职务上有从属联络的其他国家作业人员的职务便当。本案中,杨延虎正是运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当,给部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担副总指挥打招呼,才使得王月芳等人虚报的拆迁安顿得以完成。
关于被告人杨延虎等人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王月芳应当取得土地安顿补偿,涉案土地归于集体土地,不能构成贪婪罪的辩解定见。经查,王月芳购房时系居民户口,依照法令规则和义乌市拆迁安顿有关规则,不归于拆迁安顿目标,不具备取得土地确权的资历,其在共和村所购房子既不能取得土地确权,又不能得到拆迁安顿补偿。杨延虎等人明知王月芳不契合拆迁安顿条件,却运用杨延虎的职务便当,经过将王月芳所购房子谎称为其祖传旧房、虚拟王月芳与王某祥分居现实,骗得旧房拆迁安顿资历,骗得国有土地确权。一起,因为杨延虎运用职务便当,杨延虎、王月芳等人招摇撞骗,既使王月芳所购旧房的房主赵某某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顿补偿,又使原本不该取得土地安顿补偿的王月芳取得了土地安顿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则,我国土地实施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对土地进行占有、运用、开发、运营、买卖和流通,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因而,土地运用权天然具有产业性利益,不管国有土地,仍是集体土地,都归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中的“公共资产”,能够成为贪婪的目标。
王月芳名下安顿的地块已在2002年8月被征为国有并转为建造用地,义乌市政府文件抄告单也清晰该处的拆迁安顿土地运用权挂号核发国有土地运用权证。因而,杨延虎等人及其辩解人所提该项辩解定见,不能树立。
综上,被告人杨延虎作为国家作业人员,运用担任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兼任世界商贸城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当,伙同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以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婪罪。杨延虎还运用职务便当,讨取或收受别人贿赂,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杨延虎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郑新潮、王月芳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应减轻处分。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辅导事例12号李飞成心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 成心杀人罪 民间对立引发 亲属帮忙抓捕 累犯 死刑延期实施 约束弛刑裁判关键关于因民间对立引发的成心杀人案子,被告人违法手法残暴,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自动帮忙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活跃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据案子详细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对立视点考虑,能够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延期二年实施,一起抉择约束弛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本案情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别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树立爱情联络。同年8月,二人因常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作业单位给李飞树立要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违法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中止了李飞的作业。李飞以为其被中止作业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奉告李飞,徐某某已外出。
后李飞又屡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邻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作吵闹。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屡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
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逝世、王某某轻伤。为避免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扔掉,后逃跑。同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托付其姑母转达其母亲梁某某送钱。
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陈述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帮忙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捕获。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补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裁判成果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李飞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复核承认的现实和被告人母亲帮忙抓捕被告人的状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决,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从头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
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成心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延期二年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起抉择对其约束弛刑。
裁判理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从头审理以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罪过极端严峻,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对立引发的违法;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迹时,自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状况,并活跃合作公安机关将李飞捕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依从归案,没有抵挡行为,并在归案后一直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补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归纳考虑上述情节,能够对李飞酌情从宽处分,对其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实施。一起,鉴于其成心杀人手法残暴,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体谅,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延期二年实施,一起抉择对其约束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