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21:15
一个手上拿着欠条,让对方还钱;一个却说,我已在法院调停离婚,约好债款由女方刘某还。这事诉到法院,法院的判定是,“夫妻”两人都得还。2006年12月,李某在石某处赊账购买化肥。后李某归还了部分欠款,但仍有5781元未付。该款石某催要,李某于2007年9月6日给石某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石某现金5781元,告贷时刻四个月。约好的还款期限到后,李某未还款。通过催要,仍未还,所以于2008年11月20日,石某将李某及“女方”告到库尔勒垦区法院,要求两人归还5781元欠款。
法庭上,李某拿出了2008年5月14日李某夫妻经库尔勒垦区法院调停的离婚协议,两边其时约好,债款8000元(其间含欠石某的5781元)由妻子刘某担负。
法院审理以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欠据证明。该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由两人一起归还。两人在法院离婚时,尽管对家庭债款的承当问题达成了协议,并清晰约好由女方承当归还职责,但依据法律规定,该约好仅能束缚协议两边,不能对立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两人建议权力。李某归还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原妻追偿。因而,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用。石某的恳求有现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撑。
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定:李某、刘某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
法庭上,李某拿出了2008年5月14日李某夫妻经库尔勒垦区法院调停的离婚协议,两边其时约好,债款8000元(其间含欠石某的5781元)由妻子刘某担负。
法院审理以为,李某拖欠石某化肥款5781元,有其出具的欠据证明。该款系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依法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由两人一起归还。两人在法院离婚时,尽管对家庭债款的承当问题达成了协议,并清晰约好由女方承当归还职责,但依据法律规定,该约好仅能束缚协议两边,不能对立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石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向两人建议权力。李某归还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原妻追偿。因而,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用。石某的恳求有现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撑。
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定:李某、刘某于判定收效后10日内归还石某的化肥款5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