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6:16
律师能够署理债款人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恳求宽和;也能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宣告债款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恳求宽和。署理债款人恳求宽和一起,应当提出宽和协议草案。
法律咨询:取回权规则在未审结破产案子中怎么适用?
律师答复: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了权力人的取回权,其间出卖人对半途货品取回权等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法律制度。这些规则,一起统筹了债款人与权力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破产案子亦应一体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因而,《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没有审结的破产案子中权力人建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取回相关物品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代物取回权,即债款人占有的不属于债款人的产业灭失的处理。债款人根据仓储、保管、加工承包、托付买卖、代销、借用、存放、租借等法律关系占有、运用不属于债款人的产业,在受理破产恳求前现已毁损灭失的,该产业权力人仅能以直接丢失额为限申报债款;在受理破产恳求后因办理人、债款人的职责毁损灭失的,产业权力人有权取得等值补偿。办理人、债款人转让上述产业获利的,产业权力人有权要求等值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七条 债款人会议能够决议建立债款人委员会。债款人委员会由债款人会议选任的债款人代表和一名债款人的职工代表或许工会代表组成。债款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越九人。
债款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议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款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产业分配;
(三)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四)债款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
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则回绝承受监督的,债款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决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办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
(一)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的转让;
(三)悉数库存或许经营的转让;
(四)告贷;
(五)设定产业担保;
(六)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
(八)抛弃权力;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款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
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办理人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陈述人民法院。
法律咨询:取回权规则在未审结破产案子中怎么适用?
律师答复: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了权力人的取回权,其间出卖人对半途货品取回权等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法律制度。这些规则,一起统筹了债款人与权力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维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破产案子亦应一体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则。因而,《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没有审结的破产案子中权力人建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则取回相关物品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代物取回权,即债款人占有的不属于债款人的产业灭失的处理。债款人根据仓储、保管、加工承包、托付买卖、代销、借用、存放、租借等法律关系占有、运用不属于债款人的产业,在受理破产恳求前现已毁损灭失的,该产业权力人仅能以直接丢失额为限申报债款;在受理破产恳求后因办理人、债款人的职责毁损灭失的,产业权力人有权取得等值补偿。办理人、债款人转让上述产业获利的,产业权力人有权要求等值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七条 债款人会议能够决议建立债款人委员会。债款人委员会由债款人会议选任的债款人代表和一名债款人的职工代表或许工会代表组成。债款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越九人。
债款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议认可。
第六十八条 债款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款人产业的办理和处置;
(二)监督破产产业分配;
(三)提议举行债款人会议;
(四)债款人会议托付的其他职权。
债款人委员会实行职务时,有权要求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作出阐明或许供给有关文件。
办理人、债款人的有关人员违背本法规则回绝承受监督的,债款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决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办理人施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陈述债款人委员会:
(一)触及土地、房子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产业权的转让;
(三)悉数库存或许经营的转让;
(四)告贷;
(五)设定产业担保;
(六)债款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实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
(八)抛弃权力;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款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产业处置行为。
未建立债款人委员会的,办理人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应当及时陈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