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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6:02
一、重婚罪的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爱人的人;假如夫妻联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联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骗得合法手续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手续但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实际婚姻。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包含挂号成婚或许实际婚)。此种行为是有意损坏别人婚姻的行为。
二、重婚罪的确认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准则的产品,是剥削阶级堕落吃苦思想在婚姻联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可是,在商场经济体制树立与逐渐健全的今日,重婚观念很严峻。所谓“大款”养“二奶”已十分遍及。重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子时,罪与非罪的边界往往难以区别。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重婚罪与非罪的边界。
1、要区别重婚罪与有爱人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边界。近几年来,诱骗、贩卖妇女的违法相当严峻。有的妇女现已成婚,但被违法分子诱骗、贩卖后被逼与别人成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虽然有重婚行为,但其片面上并无重婚的成心,与别人重婚是违背其志愿的、是别人诈骗或逼迫的成果。
2、要区别重婚罪与暂时姘居的边界。姘居,是指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而暂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怎么确认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显着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撤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峻来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巨细之分。依据本法第13条的规则,“情节显着细微危害不大的,不以为是违法。”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用定就构成重婚罪。只需情节较为严峻,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违法。依据立法精力和实践经历,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胜优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因为封建思想或许家庭对立等要素的影响,夫妻间优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如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胜优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别人成婚,因为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脱节优待,社会危害性显着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祸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因遭受灾祸在客籍无法日子而外流营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乃至是两边一起外流营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联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别人成婚。这种重婚行为虽然有重婚成心,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重婚罪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
重婚在我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则为“婚姻联系无效”列。而婚姻联系无效的法令结果,虽然如今世界各国的法令规则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查刑事职责和民事补偿职责这两种赏罚方法:
(一)重婚罪量刑规则及刑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根据重婚严峻侵略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力,波折与损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必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认重婚是一种应受赏罚处分的违法行为。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则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略人身权力罪,我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则:“对重婚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但是,在实际日子中法令要对重婚者的刑事赏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实际上的重婚的刑事赏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赏罚显得苍白无力。据有关方面计算,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定的重婚案只需10宗左右,这与现在社会中呈现的很多变相重婚的严峻情况极不相等,致使大部分实际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查。
关于日趋延伸开来的大多数实际上的重婚,重婚者之所以能够容易逃脱刑事赏罚,究其原因,除了刑事法令准则的不完善外,也有观念问题。一方面是,我国有关重婚的确认规范不明确,滞后于实际,使之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罪的处置。例如,现行刑法仅仅规则有爱人者再与别人成婚的才算重婚,而有爱人的人在固定居处有安稳同居联系但未处理成婚挂号的是不是重婚的问题,对此有的人总觉得若把它归入重婚的范畴,就好像与刑法的既定条款表述不一致。另方面是,许多司法者短缺对弱者的人身权力依法保护的高度的法令职责心。表现在一些法令者对重婚的社会危害性至今仍知道缺乏,总以为婚姻联系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婚姻家庭调整,刑法不用多加干预。然后也就忽视了对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使刑法在实际上的重婚面前显得无所作为。一起,社会中某些人出于不肯介入别人“家务事”,回绝为司法部门供给旁证,也给重婚案调查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司法机关对重婚的及时处置。
(二)重婚罪应当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
根据实际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诚职责的违背,它严峻侵略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节坚持权等一系列爱人权力。由此决议法令不光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赏罚,并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当赏罚性的补偿职责。刑事赏罚重婚者是手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意图。为此,婚姻法令准则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危害补偿准则,在立法上明确规则因重婚罪形成无过错方危害的,应当得到补偿。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则:“因重婚的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由此表现了对无过错方危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赏罚性。
在离婚诉讼中,假如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联系决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补偿职责。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则了只需具有包含重婚、通奸、遗弃等阻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对此,我国《婚姻法》合理学习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利经历,明确规则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这是我国婚姻法令准则中第一次设置的危害补偿准则,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范畴的民事职责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以上是“重婚罪的确认与法令职责”的全面介绍。重婚罪不只损坏一夫一妻制,并且对家庭幸福和社会安稳带来严峻的要挟,国家法令严峻制止重婚行为。假如不幸遭遇爱人重婚,受害方可搜集爱人重婚的有力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令在公正、公正地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一起,严惩重婚的行为。
假如对重婚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当地能够点击听讼网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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