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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隽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0:53
【裁判摘要】
    
稳妥人对免责条款实行清晰阐明职责应当以交给稳妥条款为条件。稳妥人将其他条款归入稳妥合同但并未将该条款内容附上,投保人在投保时无从知晓其内容,亦不了解其权利职责,因而该条款对投保人无约束力,稳妥人不能以其间的免责条款回绝补偿
    
原告:吴天隽,女,54岁,汉族,徐州市广达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管帐,住徐州市万里巷9-3-501室。
    
被告: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世界广场39层。
    
吴天隽因与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稳妥公司)发作稳妥合同胶葛,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原 告吴天隽诉称:2005年10月4日,燕宪学与被告签定一份个人意外损伤归纳稳妥合同,被告出具保单,获益人为原告,稳妥金额为16万元。2006年8月 18日19时许,投保人燕宪学因意外损伤逝世。依据稳妥合同约好,被告应当理赔。但被告却以燕宪学与别人打斗致死归于免责内容为由拒赔。原告以为,投保时 被告没有送达稳妥条款,被稳妥人不知道稳妥条款的内容,被告也没有实行免责条款的清晰阐明职责,免责条款不能收效。现申述恳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意外事端赔 偿金16万元,并承当诉讼费。
    
原告吴天隽提交以下依据:
    
1、病历、逝世医学证明书、居民逝世殡葬证、相片。用以证明燕宪学意外遭到殴伤,颅脑外伤抢救无效逝世。
   
 2、个人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投保单/稳妥单。用以证明两边关于个人人身意外损伤的稳妥合同建立。
   
 3、(2007) 铜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2007)铜民一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一终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燕宪学受公司指使协 调建房胶葛,与同创公司职工发作争执。加害人周元红非同创公司人员,由同创职工电话招集到现场,周元红上来就对燕宪学头部猛击一拳,击倒在地致头部受伤抢 救无效,归于意外逝世。
   
4、拒赔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安邦稳妥公司以燕宪学与别人打斗归于免责条款约好的免赔内容为由对本次事端拒赔。
    
5、证人史为收、曾海龙的证言。用以证明燕宪学与同创公司水主任发作争执时忽然来了一个人向燕宪学头部猛击一拳,致使燕宪学倒地,经抢救无效逝世,过后得知此人叫周元红。
    
被告安邦稳妥公司辩称:燕宪学发作的逝世事情,是在与别人打斗进程中导致的损伤,不归于个人意外损伤归纳稳妥条款规则的稳妥规模,归于免赔事项。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没有提交依据,其对原告所举依据质证如下:关于燕宪学的病例、逝世证明、殡葬证、相片无贰言;投保单/稳妥单是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判决书、裁 定书无贰言,证明燕宪学系与别人打斗进程中被别人殴伤致死;拒赔通知书不是原件,但其记载的拒赔理由是建立的;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有贰言,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进程中,经原告书面请求,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从被告处调取了稳妥单抄件,原告对该稳妥单抄件无贰言,被告未发表意见。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5 年10月4日,被告签发稳妥单,该保单名为诚信卡—个人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投保单/稳妥单(正本暨收据),燕宪学作为投保人和被稳妥人,获益人为原告吴 天隽,每份稳妥金额意外事端为8万元,投保为两份,稳妥期间自2005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4日。该保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上述所填内容事实; 稳妥人已将《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条款》和《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集体意外损伤住院补贴稳妥条款》的内容(包含职责 革除)向自己作了清晰阐明;自己对上述条款内容(包含职责革除)及稳妥人的阐明现已充沛了解。燕宪学作为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在该声明栏签字。该诚信卡反面内 容为《稳妥事项阐明》,第二条稳妥职责约好: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自意外损伤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损伤为直接原因事端,稳妥人按保单所载意 外事端稳妥金额给付事端稳妥金。第四条约好:未尽事项以《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条款》和《安邦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集体 意外损伤住院补贴稳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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