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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抚养费是否可以豁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8:54
案情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成婚,2003年10月生有一女圆圆,后因爱情不好,二人于2005年3月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二人约好: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育,李某无需付出孩子的抚育费。2009年元月,刘某因为收入削减,无力单独承当孩子的抚育费用,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付出圆圆的抚育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付出抚育费的约好是否有用?
分析
首要,我国相关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可见,在离婚后,不管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力要求爸爸妈妈两边实行抚育和教育责任,该项权力归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力。
其次,离婚协议归于两边自愿达到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则,我国的法令充沛尊重了离婚两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清晰的约束。可是,依照法令的一般原理,协议两边只能对自己的权力责任加以约好,不应在协议中掠夺约束别人的权力,不然应属侵害了别人权力而形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育费的约好,掠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当的权力,该项约好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当对圆圆的抚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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