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3:33一、“准时交交税款”责任的法令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必要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交交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扣缴责任人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行代扣、代收税款的责任。对法令、行政法规没有规则负有代扣、代收税款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实行代扣、代收税款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扣缴责任人依法实行代扣、代收税款责任时,交税人不得回绝。交税人回绝的,扣缴责任人应当及时陈述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依照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交税人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准时交交税款”的意义
“准时交交税款”是指交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将当期应该交纳的税款,在规则期限内进行交纳的行为;以及扣缴责任人应当将交税人当期应交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许代扣之后,在规则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三、怎么实行“准时交交税款”责任
为了便利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准时交交税款,税务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缴款方法,交税人、扣缴责任人能够依据本身条件,挑选税务机关认可的现金、支票、银行卡或许电子结算等缴款方法。
四、未实行“准时交交税款”责任或许承当的法令责任
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假如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或许未依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期限交纳,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假如是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未在规则期限内交纳或许解缴税款,或许交税担保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则采纳强制执行办法追缴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
此外,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或许交税担保人如在规则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许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税务机关能够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
B公司于2010年5月5日办理了税务挂号,首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5月份当月销售额约1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依照规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交税申报,可是因工作失误,未在6月15日之前交纳应交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则,税务机关对其宣布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并从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起处以应交税款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