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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经公证一定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7:39
遗孀称她有经公证的遗言,女儿称遗言损害了她们的承继权,为了抢夺一套房产的承继权,逝者的遗孀和他的两个女儿对簿公堂
遗言经公证就彻底有用吗?
弥留之际,顾教授左手拉着第二任妻子的手,右手拉着两个女儿的手,似有千言万语,但却一句话都没说出来,然后撒手人寰。顾教授肯定没有想到,在他逝世后,两个女儿会由于自己遗留下的这套住宅而和继母对簿公堂,并且他还为这套房产在生前处理过遗言公证。
教授逝世前曾立下房产承继公证遗言
和许多不幸的人相同,妻子逝世后,顾教授一人孤苦伶仃。顾教授的朋友给他介绍了王女士,一年之后,顾教授和王女士结了婚。
顾教授患有糖尿病,为了在自己逝世后保证王女士的产业权益,顾教授在公证处立下遗言,声明将他的个人房产,在自己逝世后留给王女士承继,别人不得干与。
为承认房产承继权遗孀状告前夫女
顾教授在与王女士日子近十年后,患糖尿病逝世。王女士按遗言正要承继房产时,顾教授的两个女儿却不赞同。
王女士说她获得房产是有遗言的,还通过了公证,但两个女儿便是不依。一气之下,王女士将两个继女告上法院。王女士诉称:其现在所寓居的房产系她与顾教授两人的夫妻共同产业,顾教授在逝世前立下公证遗言,房产由她一人承继,其别人不得干与。因而,现在房子应归她一人一切。
因而,王女士恳求法院判令:顾教授遗留下的房产由她一人承继,顾教授的两个女儿不享有该房产的承继权。
姐俩当庭来申辩称遗言损害承继权
法庭上,顾教授的两个女儿提出了辩论定见,以为,父亲的遗言公证书处分了自己生母50%的房产比例,损害了她们俩的承继权,应该确定无效。她们的理由是,这套房产原本并不是顾教授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产业,而恰恰是父亲与她们生母的夫妻共同产业。因而,父亲的遗言处分了她们生母的遗产,是违背法律规则的,即便通过公证了,也应当确定为无效。
遗言公证书被确定无效之后,归于自己生母的50%产权,王女士无权承继,归于父亲顾教授的50%比例应当由她们姐妹俩和王女士按法定承继来承继。并且,依据母亲的遗愿,这套房产的一切比例均应由姐妹俩承继,王女士无权承继。
法院调停当事人遗孀终究承继三分之二
法院依照民事案子尽量适用调停的准则,没有硬性作出判定,而是在做了很多作业的情况下,终究促进两边自愿达成协议:顾教授遗留下的这套房产由王女士承继三分之二,顾教授的两个女儿各承继六分之一。法院将这套房产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价款依照原、被告对房产的承继比例进行了切割。
律师点评
公证后的遗言只需契合承继法才干收效
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以为,本案是一同典型的遗产承继胶葛案子,争议的焦点是公证遗言的效能问题。一般人以为,只需有了公证后的遗言就当然享有了公证遗言触及产业的承继权。其实不然。我国《承继法》第五条规则:“承继开端后,依照法定承继处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承继或许遗赠处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因而,在通常情况下,被承继人有遗言的,应优先依照遗言承继。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承继法》司法解释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分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本案中的公证遗言中顾教授处分了两个女儿对前妻孙女士50%的房产承继权,应当确定该部分无效。因而王女士尽管持有公证后的遗言,却不能享有该房产的悉数比例的承继权,然后引发了本案胶葛的发生。
本案中,尽管顾教授前妻身后未对房产进行承继切割,但两个女儿从未声明抛弃对该套房产的承继权。公证遗言被确定部分无效后,对孙女士50%的房产比例应由两个女儿和顾教授承继,各占悉数房产比例的六分之一。公证遗言的其余部分由于契合法律规则依然有用。
据此,该房产归于顾教授50%比例,和他承继前妻六分之一的房产比例,应当依照他遗言的志愿,悉数由王女士承继,即王女士承继悉数房产比例的三分之二。因而,两边调停的结果是契合法律规则的。(案子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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