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2:00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暂行规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则,结合云南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核算扣除的详细份额确认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并供给金融机构证明的,答应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借款利率核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5%核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核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许不能供给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则核算的金额之和的10%核算扣除。
第三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则,我省一般规范住所与其他住所的详细区分边界依照省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住所修建规范处理。
各级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批阅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一般规范住所加以确认,联合宣布一般规范住所状况告诉,底层税务机关据此确认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别离核算一般规范住所和其他住所的运营收入、运营本钱。未别离核算的,依照其他住所处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交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交税手续:
(一)交税人在签定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许获得房地产开发立项同意文件后30日内,应当以房地产本钱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许核算目标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土地增值税交税项目申报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许房地产开发立项同意文件。
(二)交税人发作房地产转让后,实施各交税项目分月交纳,年终清算的方法:
1.交税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别离依据上月各交税项目的收入、本钱、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土地增值税。
2.交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别离依据全年各交税项目的悉数收入、本钱、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核算应当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以及已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 从事其他房地产转让的交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交税手续:
(一)交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子及修建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价陈述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