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子女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6:23
问:A与B经爱情后于2008年挂号。刚成婚时A、B同A的爸爸妈妈一同寓居。后来因为生活习惯等原因,四人之间屡次呈现不方便及对立。经洽谈,四人一致同意:由A的爸爸妈妈出资在同一小区内另行购买了一处房产,给A与B两人寓居,但该房产的房产证上只挂号了A的姓名。一起,四人还去公证处就房子出资及产权归A一人一切的事宜进行了公证。本年5月,A与B因性格不合,在产业处理上就上述房子的切割发生了胶葛,A以为该房子应归其一个人一切,B则以为该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两人争执不下,遂向咨询,B是否可分得该房子的部分产权?
律师回答:本案触及的是爸爸妈妈在子女成婚后出资购房的房子产权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的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才干依法予以切割。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在时作为夫妻共同产业予以切割;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子归于一方的产业,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在离婚时不参加切割。
本案中,房产证上挂号的是A一个人的姓名,且A的爸爸妈妈在出资购房时还去公证处做了公证,这些足以证明A爸爸妈妈出资所购房子是对A的个人赠与,不作为A、B婚后的共同产业。所以,B在与A离婚时,无权要求就该房子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法律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成婚前,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清晰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挂号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