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构成侵占罪既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5:14
在生活中咱们可能会捡到金钱,这个时分假如失主找到了,那么就要进行偿还,不然可能会构成侵吞罪,那么还有哪些状况可能会构成侵吞罪?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一、哪些状况构成侵吞罪既遂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现已着手施行的违法行为,完备了该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即为违法既遂。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则, 侵吞罪的既遂具有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吞的是代为保管的别人产业或是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意图;
3、行为现已施行了变持有为一切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构成了侵略;
5、行为人非法占有别人资产或别人忘记物、埋藏物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彻底具有以上条件,才干构本钱罪的既遂。
二、确定侵吞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侵吞罪的数额问题
依据刑法规则,行为人侵吞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忘记物、埋藏物的,只要在数额较大的状况下才构成侵吞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清晰。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遍及对比盗窃罪的数额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则了一个起浮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各地实际状况,在起浮数额范围内拟定详细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则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吞罪中的其他严峻情节
侵吞罪中的“其他严峻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则,学者们的观念也不相共同。现在,被司法机关承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念,以为“其他严峻情节”是指侵吞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榜首,侵吞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
第二,侵吞别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第三,侵吞别人资产行为引起别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止仍拒不交出资产;
第四,将侵吞资产肆意挥霍,形成别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议侵吞罪处分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规范。
因此在处分侵吞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吞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要素,如违法动机、意图、违法手法、办法等,才干真实遵循好罪刑相适应的准则。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行为人侵吞的是代为保管的别人产业或是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意图,行为现已施行了变持有为一切的行为都可能会构成侵吞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一、哪些状况构成侵吞罪既遂
依照我国《刑法》理论,现已着手施行的违法行为,完备了该罪的悉数构成要件,即为违法既遂。依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则, 侵吞罪的既遂具有了下列条件:
1、行为人侵吞的是代为保管的别人产业或是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
2、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意图;
3、行为现已施行了变持有为一切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对别人的产业一切权构成了侵略;
5、行为人非法占有别人资产或别人忘记物、埋藏物拒不交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彻底具有以上条件,才干构本钱罪的既遂。
二、确定侵吞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侵吞罪的数额问题
依据刑法规则,行为人侵吞代为保管的别人资产或许忘记物、埋藏物的,只要在数额较大的状况下才构成侵吞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清晰。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遍及对比盗窃罪的数额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则了一个起浮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各地实际状况,在起浮数额范围内拟定详细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则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吞罪中的其他严峻情节
侵吞罪中的“其他严峻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则,学者们的观念也不相共同。现在,被司法机关承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念,以为“其他严峻情节”是指侵吞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榜首,侵吞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
第二,侵吞别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第三,侵吞别人资产行为引起别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止仍拒不交出资产;
第四,将侵吞资产肆意挥霍,形成别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或许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议侵吞罪处分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规范。
因此在处分侵吞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吞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要素,如违法动机、意图、违法手法、办法等,才干真实遵循好罪刑相适应的准则。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行为人侵吞的是代为保管的别人产业或是别人的忘记物、埋藏物,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意图,行为现已施行了变持有为一切的行为都可能会构成侵吞罪。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