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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0:36
海上拖航是指承拖方用轮船将被托物从出发地拖至意图地,当然被拖方与承拖方两边会签订合同协议,海上拖航合同与运送合同是否相同呢?一般来说两者就效果上来讲是有所不同的
一、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的异同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令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供给拖力以完成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同仍是海上运送合同,缔结合同的意图都是为了完成货品或相关物品的移位。可是,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比较,又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1.船只的效果不同
在海上货品运送情况下,承运人所供给的船只是一种运送东西,换言之,邮寄人所邮寄的货品终究要被装在由承运人所供给的船上而运至意图港。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承拖人所供给的船只仅仅是一种拖带东西,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设备,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品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供给的船只相联合。
2.合同所规则的权力和职责的内容不同
在海上货品运送合同项下,承运人除了应供给适航船只之外,还应承当管货之责,这一职责被贯穿在对货品的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等各个环节,承运人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没有做到妥善和慎重,都归于对合同的违背。但是,在海上拖带情况下,承拖方只供给拖力,而不承当对被拖物或其上所载货品的照顾之责。
当然,这儿所说的承拖方不承当管货之责,是指朴实的海上拖带而言,假如拖轮一切人用拖轮拖带其自有的驳船或运营的驳船或租来的驳船载运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这种行为将被视为海上货品运送行为,这种合同称为拖驳运送合同。从另一个视点来讲,当拖船与被拖的驳船或运营的驳船为不同的人一切或由不同的人所运营时,其间便存在两层合同联系:对拖船一切人和驳船一切人而言,归于拖航合同联系;而对驳船一切人和驳船上所载货品的一切人来讲,则归于运送合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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