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0:18被告人何映龙承租本市一德西路广州市世界玩具文具精品广场二楼B2008档运营“永红电器行”,承租广州市越秀区和宁里41号二楼205房作为存货库房,并雇请被告人谢秋霞办理,由被告人何映龙担任进货,被告人谢秋霞担任出售,在商行内出售冒充的任天堂GAME BOY 游戏卡带、GAME BOY ADVANCE游戏卡带、Nintendo DS游戏卡带、任天堂游戏机标识,以牟取不合法所得。
经涉案注册商标所有人任天堂株式会社告发,公安机关于2008年5月15日对上述档口和库房进行检查,当场搜获档口出售清单、每日出售状况记载等资料及冒充的任天堂GAME BOY COLOR游戏卡带717只、GAME BOY ADVANCE游戏卡带1146只、Nintendo DS游戏卡带18只、任天堂游戏机标识20034张等货品,经评价价格共人民币14868元。
案发后,广东大同司法会计判定所承受公安机关的托付,根据缉获的档口出售清单、每日出售状况记载等资料,对两被告人从2007年10月7日至2008年5月13日期间,出售涉案的冒充注册商标产品的出售数额进行审计,结论是两被告人不合法出售金额为人民币742624.50元,并于当日将被告人谢秋霞抓获归案。后经网上追逃,于同年6月19日将被告人何映龙抓获归案。
法院确定被告人何映龙、谢秋霞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且出售金额巨大。被告人何映龙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是主犯,应按照其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谢秋霞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鉴于被告人何映龙、谢秋霞均能自愿认罪,有悔罪体现,予以酌情从轻处分。
判定:一、被告人何映龙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10万元。二、被告人谢秋霞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1万元。三、将扣押在案的冒充任天堂GAME BOY COLOR游戏卡带717只、GAME BOY ADVANCE游戏卡带1146只、Nintendo DS游戏卡带18只、任天堂游戏机标识20034张等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