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十万三者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2:53
虽然与新交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千呼万唤中还迟迟没有出台,但对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中传统的“以责论处”这一补偿标准越来越多的人提出质疑。近来北京市东城法院宣判一同保险合同胶葛案件,法院没有采用被告保险公司的以责论赔的抗辩定见,判定保险公司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的补偿限额补偿原告刘先生10万元。2003年11月12日,刘先生对自己的小客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保险金额10万元)、车上人员职责险等险种。2004年9月6日8时许,刘先生的司机周某驾驭该车在本市海淀区旱河路与一骑自行车行人高某发作交通事端,高某受伤严峻,付出住院费7万余元。事端经交通管理部门承认,行人高某承当首要职责,司机周某承当非必须职责。2004年9月29日,刘先生与高某署理人在交通管理部门掌管下,达到调停协议,承认刘先生一次性补偿高某人民币12万元。当日,刘先生按协议付出了这笔钱。事端发作后,投保车辆经被告定损后刘先生付出了修车费1127.43元、检测费25元。后来刘先生找保险公司要求按投保额全额补偿,但保险公司只赞同按交警承认的职责份额赔付,所以两边发作胶葛,刘先生申述到法院,要求被告在第三者险10万元内补偿其经济丢失,补偿修车及检测费1152.43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法院最终以为,两边现已构成保险合同联系。原告在交通管理部门的掌管下与交通事端的另一方当事人高某达到的关于补偿12万元的调停协议,契合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条款中补偿处理的有关规则,故此种调停方式应予承认。诉讼中,被告以为应当按事端职责的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的辩解定见,因与新交法七十六条规则不符故不予采用;而车辆丢失险中按责补偿不违背法律规则应予支撑。法院所以判定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先生三者险补偿金10万元,补偿轿车修理费及检测费合计575元。 程婕 杨文起 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