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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0:02

1、用人单位有意隐秘伤亡事故本相,供给伪证和假数据资料的,社会保险部分按该单位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并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2、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骗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分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部分及其工作人员违背本法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或上级社会保险部分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别离追查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将单位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工伤保险基金帐户的;
(2)移用、并吞工伤保险基金的;
(3)随意改动各项费用提取份额的。
4、政府及其部分移用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别离追查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拜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法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布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履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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