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效婚姻之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9:33
无效婚姻,一般以为是指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本质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令效力。对无效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了解。广义的无效婚姻包含可吊销婚姻,狭义的无效婚姻不包含可吊销婚姻。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别离规则了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因而《婚姻法》是对无效婚姻选用狭义的概念。为论说的便利,本文对无效婚姻选用的是广义的概念,下文所指的无效婚姻包含可吊销婚姻。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相关常识。
论婚姻法之救助
《婚姻法》上无效婚姻的结果首要有两点,一是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二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职责。无效婚姻的存在既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更首要的是违反了法令规则,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安靖次序具有负面影响。对无效婚姻进行干涉和制裁,表现的是法令和社会对违法婚姻的一种否定性价值评判。在无效婚姻的几种景象中,往往存在着歹意当事人采纳种种手法对好心当事方进行诈骗、钳制等现象,这种情况下,《婚姻法》所规则的两边不存在婚姻联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力职责的制裁方法不只不能真实到达对歹意当事人的制裁意图,反而协助了歹意方逃脱职责,而终究结果是好心当事人无辜受害。因为法令没有对有差错方规则更为严峻的制裁办法,好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然后导致无效婚姻现象屡禁不止,使《婚姻法》建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功用。
《婚姻法》及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司法解说(即婚姻法司法解说一和解说二)触及无效婚姻的规则合计有19个条文,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请求主体、判决、能否撤诉等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则,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无差错方的救助办法却没有触及,不能不说是《婚姻法》在立法上的严重缺乏。笔者以为,在《婚姻法》中应当增设无效婚姻的救助程序和救助办法,以便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差错方能够以此为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表现法令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维护。
在《婚姻法》上增设无效婚姻的救助程序的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维护”。《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假如无效婚姻制度不能充分表现救助功用,不能很好地维护弱势当事人(往往是女方)的应有权益,则与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联系乃婚姻联系和家庭联系,这些显属私法领域中的联系,发作上述联系的各方当事人均为私法上的主体,其法令地位一律平等。因而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家庭联系应由民法调整。在我国,从立法机关颁行的法令法规的分类来看,婚姻家庭法归于民事类别;从司法机关受理的案子类型来看,婚姻家庭方面的胶葛归于民事案子,由民庭受理;从司法程序讲,这类案子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从理论上讲,无效婚姻应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虽然无效婚姻与传统无效民事行为还有必定的差异,但其基本原则和精力应是共同的。依照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理论,民事行为一旦被确以为无效应当彼此返还因无效民事行为获得的产业,并依差错程度承当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对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在《婚姻法》上增设无效婚姻的救助程序是有法令依据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关于无效婚姻的常识,婚姻这个问题本质上归于民法的领域,虽然无效婚姻与传统无效民事行为还有必定的差异,但其基本原则和精力应是共同的,关于无效婚姻是能够采纳民法上的相关法令来救助的。假如还有疑问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论婚姻法之救助
《婚姻法》上无效婚姻的结果首要有两点,一是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二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职责。无效婚姻的存在既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更首要的是违反了法令规则,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安靖次序具有负面影响。对无效婚姻进行干涉和制裁,表现的是法令和社会对违法婚姻的一种否定性价值评判。在无效婚姻的几种景象中,往往存在着歹意当事人采纳种种手法对好心当事方进行诈骗、钳制等现象,这种情况下,《婚姻法》所规则的两边不存在婚姻联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力职责的制裁方法不只不能真实到达对歹意当事人的制裁意图,反而协助了歹意方逃脱职责,而终究结果是好心当事人无辜受害。因为法令没有对有差错方规则更为严峻的制裁办法,好心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然后导致无效婚姻现象屡禁不止,使《婚姻法》建立的无效婚姻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功用。
《婚姻法》及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司法解说(即婚姻法司法解说一和解说二)触及无效婚姻的规则合计有19个条文,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请求主体、判决、能否撤诉等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规则,但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对无差错方的救助办法却没有触及,不能不说是《婚姻法》在立法上的严重缺乏。笔者以为,在《婚姻法》中应当增设无效婚姻的救助程序和救助办法,以便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无差错方能够以此为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表现法令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维护。
在《婚姻法》上增设无效婚姻的救助程序的法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维护”。《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假如无效婚姻制度不能充分表现救助功用,不能很好地维护弱势当事人(往往是女方)的应有权益,则与我国的宪法原则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联系乃婚姻联系和家庭联系,这些显属私法领域中的联系,发作上述联系的各方当事人均为私法上的主体,其法令地位一律平等。因而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家庭联系应由民法调整。在我国,从立法机关颁行的法令法规的分类来看,婚姻家庭法归于民事类别;从司法机关受理的案子类型来看,婚姻家庭方面的胶葛归于民事案子,由民庭受理;从司法程序讲,这类案子当然适用民事诉讼法。因而,从理论上讲,无效婚姻应是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虽然无效婚姻与传统无效民事行为还有必定的差异,但其基本原则和精力应是共同的。依照无效民事行为的相关理论,民事行为一旦被确以为无效应当彼此返还因无效民事行为获得的产业,并依差错程度承当补偿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对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因而在《婚姻法》上增设无效婚姻的救助程序是有法令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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