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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6:34
代位权准则是我国合同保全准则中的一项重要准则。有的朋友就会疑问,代位权的意义是什么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代位权的意义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为保全其债款,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的一种权力。
代位权的建立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准则是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打破,是合同对外效能扩张的表现。代位权的标的不是债款人的现有产业,而是债款人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力。为了防止过火的干涉债款人和第三人的合同自在,坚持债款人和债款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的平衡,法令有必要对债款人行使代位权作出规则:
(一)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不管是合同之债,仍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管债发作的原因,只需合法之债即可。一起,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应当到期。
(二)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款人能够行使却不活跃行使的客观事实状况。首要,权力能够行使,是指权力不只收效并且在法令上不存在行使的妨碍。其次,债款人有不活跃行使权力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许裁定的办法行使权力,而债款人以催债、催交的办法向次债款人建议债款,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令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状况归于对债款人形成危害,法无明文规则。假如将债款人没有对次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裁定,就算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则规范过于广泛,不符合保全准则的主旨;假如将债款人没有清偿才干或许不足以清偿,算刁难债款人形成危害的边界,规范又过于严厉,使得代位权准则形同虚设。笔者比较附和“参照《担保法》司法解说的提法,规则债款人不以诉讼或许裁定的办法对次债款人建议债款,债款人又没有便利履行的产业的,应当确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
(三)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债款人关于次债款人的债款现已到期,债款人才享有恳求权,债款人才干代位行使,不然代位权将无法建立。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不建立、无效、或现已完成,代位权都不建立。非实践存在的权力,如承继等待权、承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合同法》第73条规则,能够由债款人代位行使的权力仅限于债款,笔者以为权力规模较窄。这种限制不只与国际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不同,有碍促进国际规模的经济沟通,并且在国内也难以充沛有效地发挥代位权准则的效能,更重要的是与我国实践经济生活迫切要求加强对债款维护的实践不符。对此应作出扩展解说,应包含:
1、债款。包含合同、无因办理、不当得利、侵权危害、违约责任等债款;
2、物权和物权恳求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一般不能被代位行使,可是担保物权因为其本身特色所决议,表现为完成担保物价值的价值权,对这种价值权应答应债款人代位行使。
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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