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2:58要点法条 取保候审确保人的条件和职责
第五十四条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实行确保职责;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确保人应当实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
(二)发现被确保人可能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实行机关陈述。
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及时陈述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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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检查确保人是否契合法定条件。契合确保人条件的,应当奉告他有必要实行的职责,并由他出具确保书。
第七十三条 依据案子现实,以为现已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假如确保人与该被告人勾结,帮忙其逃匿以及明知躲藏地址而回绝向司法机关供给的,对确保人应当按照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
具有前款规则景象的,假如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起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确保人还应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但应当以其确保前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