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诉讼管辖可以约定法院管辖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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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
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子,采纳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统辖权。别的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则:
一、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二、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我国公民居处地人民法院享有统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申述,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四、爱人两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一方的居处或居地点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五、在我国境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六、两边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
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子统辖权的总的原则是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子,采纳原告就被告,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或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但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我国法院有统辖权。别的又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则:
一、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二、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三、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我国公民居处地人民法院享有统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申述,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耆宿,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四、爱人两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一方的居处或居地点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五、在我国境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或国籍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原婚姻订立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六、两边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