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有哪些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4:44
在批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著名商标根本上未作规则,司法实践中,遇到著名商标的维护,不得不从我国许诺参加的有关世界条约中找依据,此刻我国法令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世界上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严峻脱节。对著名商标供给高水平的维护是著名商标维护的本质内容。我国参加《巴黎条约》之后,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都表现一个一起的主题,即为著名商标供给高于一般商标的维护。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2次批改,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著名商标维护之实践,以著名商标是否在我国注册为规范规则了两种景象。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即“就相同或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则的景象,即“就不相同或许不相相似产品恳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或许遭到危害的,不予注册并阻止运用”。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对一般商标的维护比较较有两点特别之处:
一是维护的规模不只包含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还包含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
二是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的阻止权不限于相似产品上的近似运用,而是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的运用。
(一)对未在我国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我国在商标权的获得方法上一向奉行注册获得准则,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依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令维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抵触时,注册商标优先。依据注册在先准则,首要运用商标的人假如不及时恳求注册,一旦被别人抢先恳求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获得商标权。依据商标权独立准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我国未注册的不受维护。这种“不注册,不维护”的准则,对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许导致很不公平的成果,一些著名商标虽未在我国注册,但其真实具有者是长期运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名誉支付尽力的经营者,当著名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或运用时,必定对该著名商标及其具有者的正当权益构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获得准则作出破例规则,即商标权可因著名而获得。详细内容便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假如某一著名商标没在我国注册,其权力规模约束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这样规则并不违背《巴黎条约》及TRIPS协议的根本要求,一起也契合我国商标维护范畴的实际状况。实际上,在我国商标维护施行注册准则的状况下,对未注册著名商标加以维护,这自身就表现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这一规则在必定规模内吸收了商标权运用获得准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著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范畴完成本质上的公平,也适应了商标世界维护的潮流。
详细而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力:(1)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商标局驳回别人的注册恳求。(2)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评定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吊销别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力行使期限为自别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别人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刻约束。(3)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4)别人运用与未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简单导致混杂的,未注
册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阻止运用。(5)以为别人将其未注册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构成误解的,未注册著名商标有人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挂号。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发生抵触时,法令优先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但是,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在许多方面并未到达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与对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比较更不能同日而语。首要,我国商标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并未把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清晰规则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则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其他危害的行为”,《商标法施行法令》和最高法院《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所罗列的景象中不包含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其次,依据《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施行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法令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当扫除阻碍、消除风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令也未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子中能够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产品等民事制裁决议。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背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行为,《施行法令》规则工商部门能够收缴、毁掉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难以别离的,一起收缴、毁掉。该规则能够适用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但对违背该款规则的行为,法令并未规则工商管理部门能够对行为人施行包含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法令亦未规则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恳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及恳求诉前保全依据。第五,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不施行跨类维护。假如别人将仿制、摹仿、翻译的未注册著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上作为商标运用,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别人注册和运用。可见,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采纳了慎重的情绪。之所以呈现这种状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获得准则的维护,以催促著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我国注册。虽然如此,在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令的规则仍显短缺。商标法在清晰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一起,对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除《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规则行为人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令、法规没有对侵略未注册著名商标行为的确定及相应的司法救助作出规则,呈现了有权力而救助缺乏的局势,这十分不利于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实际上,在我国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大多是外国的著名商标,我国企业所具有的著名商标简直都是注册商标。仅仅由于著名商标未在我国注册而让商标所有人支付如此沉重的价值,在司法和行政救助方面乃至还达不到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显着不契合对著名商标进行特别维护的精力。因而,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著名商标专用权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方面作出更充沛清晰的规则,真实完成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
(二)对在我国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传统的商标维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差异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杂理论,阻止“混杂的或许”是商标维护的核心问题。商标法第51条规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但是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著名商标所包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注目。著名商标权力人运用其杰出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运用商标区别不同产品和生产者。所以扩展维护规模成为著名商标维护的主题。显
然,混杂理论不能解决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问题。所以,在混杂理论的基础上从而开展出淡化理论。 反淡化理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以是否存在混杂为区别的商标权维护准则,并不考虑著名商标所有人与淡化行为人之间有无竞赛联系和顾客混杂、误认的或许性,而着眼于著名商标所构成的巨大价值不被别人的行为所侵损。
我国商标法引入反淡化理论仅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则,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的阻止权,不限于相似产品上的近似运用,还包含非相似产品的运用。这一规则完成了对注册著名商标的跨类维护,从而使对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水平,显着高于对一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水平。详细而言,前文所述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特权”,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当然享有;商标法对一般注册商标维护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注册著名商标;如当注册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发生了抵触时,优先维护注册著名商标;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行为,当然构成对注册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略。
与未注册著名商标比较,法令、法规对注册著名商标维护的规则较为完善。在司法实务中,经过适用商标法关于著名商标的特别规则以及对注册商标的一般规则,根本能够解决问题。但是最高法院《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出台前,相关法令对注册著名商标的跨类维护不行紧密。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种状况,并未将有关著名商标的跨类侵权行为列入其间,这不利于对注册著名商标供给特别的维护。最高法院的《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补偿了上述法令缺点,清晰将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则的行为,归类于侵略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当包含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民事责任。但是以司法解说补偿法令和行政法规的遗漏,仅仅一种权宜之计,它仅对法院审理著名商标侵权胶葛案供给法令依据,而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遗漏仍然存在着,行政机关确定跨类侵略注册著名商标权的法令依据及采纳行政救助办法的法令依据,仍然不行清晰,在现在状况下,只能适用商标法52条第(五)项关于“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其他危害”这一兜底条款,即,如未经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答应,在不相同或不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依据此规则确定为侵权行为,然后再对著名商标进行跨类维护;所以虽然最高法院已公布了司法解说,但商标法自身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的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同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著名商标的维护与对一般商标的维护比较较有两点特别之处:
一是维护的规模不只包含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还包含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
二是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的阻止权不限于相似产品上的近似运用,而是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的运用。
(一)对未在我国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我国在商标权的获得方法上一向奉行注册获得准则,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依据,未注册商标一般得不到法令维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抵触时,注册商标优先。依据注册在先准则,首要运用商标的人假如不及时恳求注册,一旦被别人抢先恳求注册后便无法对该商标获得商标权。依据商标权独立准则,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在我国未注册的不受维护。这种“不注册,不维护”的准则,对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许导致很不公平的成果,一些著名商标虽未在我国注册,但其真实具有者是长期运用并为培养该商标名誉支付尽力的经营者,当著名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或运用时,必定对该著名商标及其具有者的正当权益构成危害。因而有必要对注册获得准则作出破例规则,即商标权可因著名而获得。详细内容便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假如某一著名商标没在我国注册,其权力规模约束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这样规则并不违背《巴黎条约》及TRIPS协议的根本要求,一起也契合我国商标维护范畴的实际状况。实际上,在我国商标维护施行注册准则的状况下,对未注册著名商标加以维护,这自身就表现了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这一规则在必定规模内吸收了商标权运用获得准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著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范畴完成本质上的公平,也适应了商标世界维护的潮流。
详细而言,依据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法令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说,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力:(1)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商标局驳回别人的注册恳求。(2)如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则,在商标评定过程中,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商标评定委员会吊销别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力行使期限为自别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别人歹意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刻约束。(3)别人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4)别人运用与未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简单导致混杂的,未注
册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恳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阻止运用。(5)以为别人将其未注册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挂号,或许诈骗大众或许对大众构成误解的,未注册著名商标有人能够向企业名称挂号主管机关恳求吊销该企业名称挂号。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发生抵触时,法令优先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但是,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在许多方面并未到达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与对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比较更不能同日而语。首要,我国商标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并未把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清晰规则为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七章只规则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则的“给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其他危害的行为”,《商标法施行法令》和最高法院《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所罗列的景象中不包含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的行为。其次,依据《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施行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行为人只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法令责任,并不存在适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无权要求侵权人承当扫除阻碍、消除风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法令也未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子中能够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收缴侵权产品等民事制裁决议。第三,在行政处理上,对违背商标法第13条规则的行为,《施行法令》规则工商部门能够收缴、毁掉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产品难以别离的,一起收缴、毁掉。该规则能够适用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则的景象。但对违背该款规则的行为,法令并未规则工商管理部门能够对行为人施行包含罚款在内的其他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法令亦未规则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诉前向法院恳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及恳求诉前保全依据。第五,对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不施行跨类维护。假如别人将仿制、摹仿、翻译的未注册著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相似产品上作为商标运用,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无权阻止别人注册和运用。可见,我国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采纳了慎重的情绪。之所以呈现这种状况,大概是对商标权注册获得准则的维护,以催促著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我国注册。虽然如此,在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方面,商标法及有关法令的规则仍显短缺。商标法在清晰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专用权”的一起,对违背商标法13条第1款规则的行为,除《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规则行为人应承当中止危害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令、法规没有对侵略未注册著名商标行为的确定及相应的司法救助作出规则,呈现了有权力而救助缺乏的局势,这十分不利于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实际上,在我国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大多是外国的著名商标,我国企业所具有的著名商标简直都是注册商标。仅仅由于著名商标未在我国注册而让商标所有人支付如此沉重的价值,在司法和行政救助方面乃至还达不到对一般注册商标的维护水平,显着不契合对著名商标进行特别维护的精力。因而,在未来立法中,有必要对未注册著名商标专用权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方面作出更充沛清晰的规则,真实完成对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
(二)对在我国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
传统的商标维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差异功能设计的,其理论依据为混杂理论,阻止“混杂的或许”是商标维护的核心问题。商标法第51条规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为限。”但是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著名商标所包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注目。著名商标权力人运用其杰出的商誉引导着购买力,而不单是运用商标区别不同产品和生产者。所以扩展维护规模成为著名商标维护的主题。显
然,混杂理论不能解决对著名商标的维护问题。所以,在混杂理论的基础上从而开展出淡化理论。 反淡化理论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以是否存在混杂为区别的商标权维护准则,并不考虑著名商标所有人与淡化行为人之间有无竞赛联系和顾客混杂、误认的或许性,而着眼于著名商标所构成的巨大价值不被别人的行为所侵损。
我国商标法引入反淡化理论仅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则,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的阻止权,不限于相似产品上的近似运用,还包含非相似产品的运用。这一规则完成了对注册著名商标的跨类维护,从而使对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水平,显着高于对一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著名商标的维护水平。详细而言,前文所述未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特权”,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当然享有;商标法对一般注册商标维护的一般性规则适用于注册著名商标;如当注册著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发生了抵触时,优先维护注册著名商标;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注册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等行为,当然构成对注册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略。
与未注册著名商标比较,法令、法规对注册著名商标维护的规则较为完善。在司法实务中,经过适用商标法关于著名商标的特别规则以及对注册商标的一般规则,根本能够解决问题。但是最高法院《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出台前,相关法令对注册著名商标的跨类维护不行紧密。商标法及其施行法令规则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种状况,并未将有关著名商标的跨类侵权行为列入其间,这不利于对注册著名商标供给特别的维护。最高法院的《商标胶葛问题的解说》补偿了上述法令缺点,清晰将违背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则的行为,归类于侵略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当包含赔偿损失在内的各项民事责任。但是以司法解说补偿法令和行政法规的遗漏,仅仅一种权宜之计,它仅对法院审理著名商标侵权胶葛案供给法令依据,而商标法及施行法令的遗漏仍然存在着,行政机关确定跨类侵略注册著名商标权的法令依据及采纳行政救助办法的法令依据,仍然不行清晰,在现在状况下,只能适用商标法52条第(五)项关于“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其他危害”这一兜底条款,即,如未经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答应,在不相同或不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依据此规则确定为侵权行为,然后再对著名商标进行跨类维护;所以虽然最高法院已公布了司法解说,但商标法自身仍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的立法中,还有必要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