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1:22
特别侵权行为是指民法上特别职责条款致人危害的行为,从侵权职责的主体、片面构成要件、举证职责来看,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那么,民法中的特别侵权职责内容?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材料,期望能给您供给协助。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危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别人合法权益并形成危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该项规则是我国《宪法》第41条所规则的国家补偿的具体化。最高人民法院遵循民法通则的定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清晰:“国家机关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种侵权职责,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事侵权职责。”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的留意职责。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危害的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准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现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职责。职务侵权行为作为特别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只包含行政机关,还包含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查看机关、军事机关。受托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作有必要是履行公事所形成的。假如不是在履行职务中或是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则。但假如法律规则有为某种防备或避免职责而不为反而参加,则以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对因而形成别人危害的,也归于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履行职务中的不妥行为。所谓不妥行为,是指履行职务中违背法律规则,危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假如依法掠夺、约束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对违背履行职务的留意职责状况,既表现为履行职务不妥或滥用职权的作为行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景象。
4、有必要形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丢失。对合法权益的丢失,包含产业丢失和人身丢失。产业丢失只限于直接产业丢失,直接产业丢失不在国家补偿规模之列。人身丢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危害。关于单纯的精力危害,国家不予补偿,但应承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职责。
5、不妥职务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因遭受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补偿的规模有: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补偿;二是因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补偿。补偿职责机关补偿丢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许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许受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承当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用。对有成心或重大过错的职责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二)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行为
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出售者,因制造、出售的产品形成别人的人身或产业危害应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丢失的,产品制造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职责的,产品制造者、出售者有权要求补偿丢失。”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这种侵权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则。产品缺点形成危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差错,从职责上来讲,实施无差错职责准则。也就是说只需产品有缺点,对顾客或使用者具有不妥风险,使其人身或产业遭到危害,该产品的产销各个环节的人,包含制造者、出售者、运输者、保管者等,就应承当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构成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含:
1、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点。所谓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缺点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危及人身和产业安全,判别风险的规范有一般规范和法定规范。一般规范是一般的顾客有权等待的安全性,法定规范是国家规范以及职业对某些产品规则的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专门规范。
2、不合格产品形成了别人产业、人身危害。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现实包含人身损伤、产业丢失和精力危害等。人身损伤包含致人逝世和致人伤残。产业丢失不是缺点产品本身的丢失,而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这儿所指的别人产业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至于缺点产品本身的危害,购买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出售者承当违约职责,而不是产品职责。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者,但是购买者、出售者,也但是购买者、出售者以外的第三人。精力危害,是指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给受害人所形成的精力痛苦和爱情伤口。
3、产品缺点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危害现实应当是由该缺点产品所形成的,不然生产者或出售者不承当职责。产品缺点致人危害,产品制造者与出售者承当的是连带职责,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的,产品的生产者补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追偿。归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职责的,产品的出售者补偿后,产品的出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假如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假如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职责的,产品生产者、出售者在向受害者补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补偿。
(三)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风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能条件下,因为人类还不能彻底操控天然力气和某些物质特点,虽以极点慎重运营仍有或许致人危害的风险性行为。高度风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风险作业形成别人危害成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风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职责主体是从事高度风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职责是一种典型的无差错职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可以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 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片面上存在差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含:
1、存在高度风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罗列的高度风险作业的规模包含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状况,只需在性质上契合高度风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别侵权职责。
2、存在危害现实。高度风险作业形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产业丢失。
3、风险作业行为与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危害现实是由该风险作业引起。高度风险作业形成别人人身危害的,只需存在危害现实,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即便危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重大过错形成的,也不能革除行为人的民事职责。假如行为人可以证明危害是受害人成心形成的,则不承当民事职责。
4、从事高度风险作业有必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答应。行为人不合法从事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人民法院除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则责令其承当民事职责外,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则予以民事制裁。
特别侵权职责内容包含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行为以及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危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别人合法权益并形成危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则:“国家机关或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侵略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该项规则是我国《宪法》第41条所规则的国家补偿的具体化。最高人民法院遵循民法通则的定见第15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清晰:“国家机关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种侵权职责,在国外的立法例中多称为“公事侵权职责。”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的留意职责。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致人危害的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准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危害行为和危害现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职责。职务侵权行为作为特别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只包含行政机关,还包含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查看机关、军事机关。受托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的发作有必要是履行公事所形成的。假如不是在履行职务中或是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则不适用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则。但假如法律规则有为某种防备或避免职责而不为反而参加,则以为这是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对因而形成别人危害的,也归于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3、须是履行职务中的不妥行为。所谓不妥行为,是指履行职务中违背法律规则,危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假如依法掠夺、约束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对违背履行职务的留意职责状况,既表现为履行职务不妥或滥用职权的作为行为,也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景象。
4、有必要形成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丢失。对合法权益的丢失,包含产业丢失和人身丢失。产业丢失只限于直接产业丢失,直接产业丢失不在国家补偿规模之列。人身丢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危害。关于单纯的精力危害,国家不予补偿,但应承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职责。
5、不妥职务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因遭受侵权行为,可要求国家补偿的规模有: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补偿;二是因侦办、查看、审判、监狱办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补偿。补偿职责机关补偿丢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许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许受托付的安排或许个人承当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用。对有成心或重大过错的职责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二)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行为
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出售者,因制造、出售的产品形成别人的人身或产业危害应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丢失的,产品制造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职责的,产品制造者、出售者有权要求补偿丢失。”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这种侵权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则。产品缺点形成危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片面上具有差错,从职责上来讲,实施无差错职责准则。也就是说只需产品有缺点,对顾客或使用者具有不妥风险,使其人身或产业遭到危害,该产品的产销各个环节的人,包含制造者、出售者、运输者、保管者等,就应承当危害补偿的民事职责。构成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含:
1、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点。所谓产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用于出售的产品。缺点则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危及人身和产业安全,判别风险的规范有一般规范和法定规范。一般规范是一般的顾客有权等待的安全性,法定规范是国家规范以及职业对某些产品规则的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专门规范。
2、不合格产品形成了别人产业、人身危害。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现实包含人身损伤、产业丢失和精力危害等。人身损伤包含致人逝世和致人伤残。产业丢失不是缺点产品本身的丢失,而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丢失,既包含直接丢失也包含直接丢失。这儿所指的别人产业是指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至于缺点产品本身的危害,购买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要求出售者承当违约职责,而不是产品职责。遭受人身危害的受害者,但是购买者、出售者,也但是购买者、出售者以外的第三人。精力危害,是指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给受害人所形成的精力痛苦和爱情伤口。
3、产品缺点与受害人的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危害现实应当是由该缺点产品所形成的,不然生产者或出售者不承当职责。产品缺点致人危害,产品制造者与出售者承当的是连带职责,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产品的出售者的职责的,产品的生产者补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出售者追偿。归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职责的,产品的出售者补偿后,产品的出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假如出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出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假如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职责的,产品生产者、出售者在向受害者补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补偿。
(三)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风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能条件下,因为人类还不能彻底操控天然力气和某些物质特点,虽以极点慎重运营仍有或许致人危害的风险性行为。高度风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风险作业形成别人危害成果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风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职责主体是从事高度风险作业的作业人。该项职责是一种典型的无差错职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可以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 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行为不以作业人片面上存在差错为条件,其构成要件只包含:
1、存在高度风险作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罗列的高度风险作业的规模包含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但不局限于这7项状况,只需在性质上契合高度风险作业的概念,均可适用此种特别侵权职责。
2、存在危害现实。高度风险作业形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产业丢失。
3、风险作业行为与危害现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危害现实是由该风险作业引起。高度风险作业形成别人人身危害的,只需存在危害现实,行为与危害成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即便危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重大过错形成的,也不能革除行为人的民事职责。假如行为人可以证明危害是受害人成心形成的,则不承当民事职责。
4、从事高度风险作业有必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答应。行为人不合法从事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人民法院除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则责令其承当民事职责外,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则予以民事制裁。
特别侵权职责内容包含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点致人危害的行为以及高度风险作业致人危害的侵权行为。如有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