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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0:47
 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不同在于:
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作法令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安排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选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则,按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子,实施一审终审。选民资历案子或许严重、疑问的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子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许布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但审理选民资历的案子在外。
4.审理的意图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子的意图是对必定的民事权利或许法令现实加以承认,不处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一般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意图是处理民事争议,经过审判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意图不同,选用的诉讼方式也不同,因而,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在按照本章程序审理案子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归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决完结特别程序,并奉告好坏关系人能够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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