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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 双倍工资主张应否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1:09
2013年3月初,汪先生入职某酒业集团出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汪先生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汪先生的作业内容、基本薪酬、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好。汪先生提出了具体定见后,公司做了修正,再次发给汪先生,汪先生再次予以回复,定见为“赞同”。过后,公司依照约好,每月向汪先生的银行卡汇入基本薪酬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其交纳了社保金。2013年10月下旬,汪先生因违背公司准则被解雇。汪先生以为两边一向未签定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付出6个月的双倍薪酬。公司以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通过两边充沛洽谈确认,并早已实践实行,应视为现已签定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汪先生的要求。汪先生若请求裁定会得到法令的支撑吗?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则的根据品种分为八类,其间第5项明确规则“电子数据”系根据之一种。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需经查验事实,具有相同的根据效能。《合同法》第37条规则:选用合同书方式缔结合同,在签字或许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根据上述法令规则,当事人两边所缔结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需一方现已实行了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则建立并收效。本案中,两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只通过了两边相等洽谈,在充沛洽谈的基础上达到共同,并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好实行了按月向汪先生付出薪酬、绩效奖金等首要合同责任,汪先生也相同按约好从事酒类出售作业。两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现已全面实践实行,应视为两边现已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综上,汪先生若请求裁定不会得到法令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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