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1:30侵略商业秘密罪事例剖析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良军,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大学文明,原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住蚌埠市纬四路石化厂宿舍274号三单元7号。因涉嫌侵略商业秘密于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建友、翁国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字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良军犯商业纳贿、侵略商业秘密罪,一起致使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经济损失一案,于200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顺便民事的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兼并审理。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章颖芳出庭支撑公诉,被害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陈建华、王兵,被告人孙良军及其辩护人范建友、翁国民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良军受聘担任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脱离公司未获同意。1999年3月被告人孙良军和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邵百金在绍兴一大酒店碰头,邵百金为获取被告人孙良军的技能资料,送给孙良军人民币2万元,段予以收受。同年4月,被告人孙良军和邵百金在萧山宾馆碰头,孙良军将归于龙盛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涣散红153工艺流程和涣散蓝148、367、371结构式发表给邵百金。邵百金遂按孙良军供给的涣散红153工艺流程作了小试。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经评价、判定涣散红153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能及应用于相关六个种类的资产收益评价值为387万元;涣散红153研发开发费用为1759406.44元;涣散蓝148、367、371研发费用为1859425.65 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邵百金、关冈辽一、阮伟祥、张鉴的证词;绍兴市国家安全局函,无形资产评价陈述、司法会计判定书、查新项目陈述书;在被告人孙良军处扣押的有关书证:阮伟祥写给孙良军及孙良军自己誊写的结构式、孙良军在产品剖析原始记载本上记载的B148、367、371 实验记载;孙良军与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签定的商业秘密保密职责合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孙良军任职告诉、辞职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孙良军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较大,并违背约好,发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别离构成商业纳贿罪、侵略商业秘密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则对被告人孙良军予以惩办。因为被告人孙良军的行为,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经济损失,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判处其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