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公事为由借用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09:21
有的人移用公款是为了自己的一时私欲,有的人移用公款是为了救公民,作业的性质不同,处理起来也是有所不同。那么,以办公事为由借用公款是否构成移用公款罪怎么办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这个详细要看案情,不同的案子有不同的成果。
案情:李某原系河南省信阳市某教育局出纳,200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运用其职务之便,屡次采纳收入金钱开票后不上交的手法将本单位公款11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炒股;2002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因其单位发现其开具的票款不符问题露出,带着2万余元公款逃跑。2004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检察机关说服下投案自首,后追回赃物4000元。
不合定见:我们对李某将本单位公款11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炒股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没有贰言,但对其逃跑带着的怎么2万余元公款确认存在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李某运用其职务之便,屡次采纳收入金钱开票后不上交的手法移用本单位公款13万余元,没有做假帐及虚报帐目等行为,应悉数定移用公款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移用公款逃跑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依照贪婪罪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悉数移用款逃跑的,对其可按贪婪罪科罪,确认数额为悉数移用款;但假如只带着部分移用款逃跑,对带着的部分移用款应按贪婪罪科罪处分。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此问题牵涉到移用公款罪与贪婪罪之间的转化问题,对其转化条件,应按主客观相一致准则,其带着移用款逃跑,客观上表现为移用公款后躲避处分,携款逃跑;片面上表现为想长时间占有,不准备偿还,所以对其带着的移用款部分,应定贪婪罪。关于未带着的部分,假如现已运用,客观上无力偿还,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则,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 ;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这儿所指“未还”、“不交还”是指无力偿还,据此规则应按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假如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有才能偿还所移用的公款而拒不偿还,并隐秘移用公款去向,搬运、藏匿移用款的,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已有占有的成心,对其逃跑未带着的部分移用款,仍应当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均构成贪婪违法的主体,但怎么确认“托付人员”与“差遣人员”,“托付与差遣”有何不同,一直是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托付联系的界定
托付,望文生义系指“请人代理”。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来看,该文中的“托付”系指国有单位将国有产业托交给或人运营办理,是一种严厉规则的法令意义上的“托付”。它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色:一是托付主体(即托付人)有必要是法令规则的,具有托付权限的有关单位。二是被托付人身份是否为国家作业人员在所不问,要害不在于受托付人是否为国家作业人员,而在于托付单位的性质。三是托付内容具有特定性,即托付人所从事的托付作业是对国有产业进行办理、运营活动。四是托付方法主要是承揽、租借、雇佣等。相应的托付行为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手续,即托付人施行了托付行为,受托付人接受了托付。
二、差遣联系的界定
差遣详细是指委任、差遣别人担任必定的职务或许完结必定的作业。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征:首要,此类人员是根据差遣从事公事,便是委任、差遣别人担任必定的职务完结必定的作业,并且有正式的书面委任或差遣书。其次,被差遣人是在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事。其三,被差遣人员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不是一般性公事活动,而是具有特定规模的“特定公事”,一般来说应当具有并行使对这些非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运作、运营情况的监督、办理权利,并且有不使国有资产丢失乃至是负有国有产业保值、增值的责任。其四,差遣前的身份不影响此类人员的准国家作业人员的确认,不管其从前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的身份,只要是受上述国有单位依法差遣代表其行使运营、监督等职权,就被以为是“以国家作业人员论”者。
三、差遣与托付的差异
首要,差遣是有权差遣单位录用或人到另一单位担任必定的职务,取得必定的授权或许在职权规模内独立从事公事,而托付则是有权托付单位将必定的产业交由或人运营办理,被托付人需要以托付者的名义在托付的权限规模内进行活动。其次,以所从事的公事发作的单位来看,差遣行为人只能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事,而托付行为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从事办理、运营这些国有单位的国有产业。第三,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差遣是受国有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辅导、办理、监督等公事,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托付则是国有单位托付别人办理、运营国有产业。前者的内容较后者广泛。两类人员虽然能够构成贪婪罪,但损害的对象是不同的,差遣贪婪占有的是地点非国有单位的产业(能够是公共产业,也能够对错公共产业),而后者贪婪的只能是国有产业。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这个详细要看案情,不同的案子有不同的成果。
案情:李某原系河南省信阳市某教育局出纳,200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运用其职务之便,屡次采纳收入金钱开票后不上交的手法将本单位公款11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炒股;2002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因其单位发现其开具的票款不符问题露出,带着2万余元公款逃跑。2004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检察机关说服下投案自首,后追回赃物4000元。
不合定见:我们对李某将本单位公款11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及炒股的行为构成移用公款罪没有贰言,但对其逃跑带着的怎么2万余元公款确认存在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李某运用其职务之便,屡次采纳收入金钱开票后不上交的手法移用本单位公款13万余元,没有做假帐及虚报帐目等行为,应悉数定移用公款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带着移用公款逃跑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即依照贪婪罪科罪处分。行为人带着悉数移用款逃跑的,对其可按贪婪罪科罪,确认数额为悉数移用款;但假如只带着部分移用款逃跑,对带着的部分移用款应按贪婪罪科罪处分。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此问题牵涉到移用公款罪与贪婪罪之间的转化问题,对其转化条件,应按主客观相一致准则,其带着移用款逃跑,客观上表现为移用公款后躲避处分,携款逃跑;片面上表现为想长时间占有,不准备偿还,所以对其带着的移用款部分,应定贪婪罪。关于未带着的部分,假如现已运用,客观上无力偿还,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则,移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是移用公款罪 ;移用公款数额巨大不交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这儿所指“未还”、“不交还”是指无力偿还,据此规则应按移用公款罪科罪处分。假如有依据证明行为人有才能偿还所移用的公款而拒不偿还,并隐秘移用公款去向,搬运、藏匿移用款的,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已有占有的成心,对其逃跑未带着的部分移用款,仍应当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作业人员论”均构成贪婪违法的主体,但怎么确认“托付人员”与“差遣人员”,“托付与差遣”有何不同,一直是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一、托付联系的界定
托付,望文生义系指“请人代理”。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来看,该文中的“托付”系指国有单位将国有产业托交给或人运营办理,是一种严厉规则的法令意义上的“托付”。它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色:一是托付主体(即托付人)有必要是法令规则的,具有托付权限的有关单位。二是被托付人身份是否为国家作业人员在所不问,要害不在于受托付人是否为国家作业人员,而在于托付单位的性质。三是托付内容具有特定性,即托付人所从事的托付作业是对国有产业进行办理、运营活动。四是托付方法主要是承揽、租借、雇佣等。相应的托付行为有必要契合法定的手续,即托付人施行了托付行为,受托付人接受了托付。
二、差遣联系的界定
差遣详细是指委任、差遣别人担任必定的职务或许完结必定的作业。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具有以下几个根本特征:首要,此类人员是根据差遣从事公事,便是委任、差遣别人担任必定的职务完结必定的作业,并且有正式的书面委任或差遣书。其次,被差遣人是在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事。其三,被差遣人员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的不是一般性公事活动,而是具有特定规模的“特定公事”,一般来说应当具有并行使对这些非国有单位的国有资产运作、运营情况的监督、办理权利,并且有不使国有资产丢失乃至是负有国有产业保值、增值的责任。其四,差遣前的身份不影响此类人员的准国家作业人员的确认,不管其从前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的身份,只要是受上述国有单位依法差遣代表其行使运营、监督等职权,就被以为是“以国家作业人员论”者。
三、差遣与托付的差异
首要,差遣是有权差遣单位录用或人到另一单位担任必定的职务,取得必定的授权或许在职权规模内独立从事公事,而托付则是有权托付单位将必定的产业交由或人运营办理,被托付人需要以托付者的名义在托付的权限规模内进行活动。其次,以所从事的公事发作的单位来看,差遣行为人只能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事,而托付行为人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公民团体从事办理、运营这些国有单位的国有产业。第三,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差遣是受国有单位差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辅导、办理、监督等公事,而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托付则是国有单位托付别人办理、运营国有产业。前者的内容较后者广泛。两类人员虽然能够构成贪婪罪,但损害的对象是不同的,差遣贪婪占有的是地点非国有单位的产业(能够是公共产业,也能够对错公共产业),而后者贪婪的只能是国有产业。
期望能够帮您处理相关的问题。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