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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谈离婚案家庭暴力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4:51
    几千年来,我国以男权为中心,男人威望肯定凌驾于女性之上。尽管新我国建立后,政府发起男女平等,男权为中心的思维虽有削弱,可是该问题并未得到彻底治愈,现在在我国广阔乡村区域这种思维尤为固执,因此“打老婆”事情发生率高于城市区域。“妇女节”就要来临了,妇女权益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公众所注重的焦点,关于离婚案子中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更成为社会现实中有目共睹的难点问题。跟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公民物质文化日子水平的日益进步,人口活动加速,人们的婚姻观念从传统单纯趋向复杂化,离婚案子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可是很多离婚案子的背面却隐藏着不为人所知的家庭暴力现象,尤其是广阔乡村妇女,因为独当一面才能还不强、依靠男性较多,家庭暴力现象更为严重。为进一步了解其间的实际状况,笔者查询了河南省宜阳县公民法院2010年度的60起触及乡村妇女的离婚案子,并以此为突破口剖析离婚案中家庭暴力的乡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一、触及乡村妇女离婚案子中家庭暴力的现实状况
    从宜阳法院2010年度民事案子中随机检查的现已审结的60起触及乡村妇女的离婚案子中,仅有5起案子的原告是男性,其他55起离婚案子的原告均为女性。其间撤诉、和洽的为10件,占离婚案子结案数的18%;判定禁绝离婚的1件,占离婚案子数的1.67%;判定免除婚姻关系5件,占离婚案子数的8.3%;调停免除婚姻关系44件,占离婚案子数的73.33%;在以上经公民法院审理免除婚姻关系的49起案子中,有女方倾吐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许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案子有33件,占一切免除婚姻关系案子数的67.3%。一起也查明,该触及男性施行家庭暴力的33起案子中除了仅有2起案子男方自认从前打过女方,公民法院能够予以确定的之外,其他31起离婚案子中男性家庭暴力的状况均不能被依法确定。
    由此可见,在当时乡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状况下,女方普遍存在一个一起的现实问题,那就是——面临家庭暴力,女方举证难、维权难!
    二、剖析乡村妇女离婚案子中遭受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
     1、广阔乡村妇女深受旧的传统思维影响而没有活跃去保存依据。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的乡村妇女在婚姻关系没有恶化到离婚的边际时,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举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底层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离婚案子诉至法院后,需求举证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或许难以举证。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女性从前在遭到老公施暴时没想要离婚,缺少防备认识,当走到离婚时就拿不出依据。尽管一些妇女拿出自己被确定为轻伤或许重伤的法医鉴定,但却没有其他依据佐证是男方暴力所造成的,这种状况下,法院也无法确定为家庭暴力。
    2、相关部分对家庭暴力问题注重不行,不注意活跃介入和保护乡村妇女的人身权益。许多家庭暴力案子,受害的乡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许底层公安部分提出恳求后,因为我们都以为这是家庭对立,不宜介入深化处理,往往仅仅口头予以批判完事,却未以书面材料的方式将家庭暴力的现实予以固定下来,或许是注重不行,仅简略挂号一下,未作进一步查询,以至于家庭暴力的现实不能被详尽而深化的查询和记载,终究导致其在离婚案子中无法被公民法院所采信。
    3、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差错,受害者被殴伤后,自己不肯也不敢向有关部分反映。有些人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要素影响而不肯、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广阔乡村,一般是女方到男方家日子,遭到宗族观念等思维的影响或许切身利益的考虑,街坊邻居一般不会为外来的女性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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