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0:32
一起违法望文生义便是说两人及以上的人合伙去违法,在这中心咱们需求留意一起违法中的一起二字,那么怎么承认一起违法中的一起行为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一起违法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违法方式。我国刑法第25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从这个概念动身,构成共犯的条件是一起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有一起的成心,在客观上一起行为人的施行行为有必要契合特定的一个违法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一起行为人却因参加违法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承认是否是一起违法中的一起行为时发作认识上的误差,使某些应当以一起违法追查刑事职责的行为人逃脱了法令的惩办,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查刑事职责的行为人被过错承以为从犯得以从轻处分。终究怎么精确判别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否是一起违法中的一起行为以及该行为在一起违法中的重要性怎么﹖往往是司法人员时感困惑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掌握:
(一)一起行为有必要是根据一起成心之上的行为
咱们知道,一起违法的建立,一起违法人之间有必要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一起违法人两边在违法意思上的彼此交流”,①一起行为建立的根底便是一起违法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熂垂材倍?未施行是否构成一起违法,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掠夺?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准时到两人约好的当地掠夺,但乙却因故未去,成果仅甲一人施行了掠夺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掠夺罪﹖有人以为:这种状况下,乙只要一起违法成心而没有一起违法行为,已然没有一起违法行为,其一起违法当然不能建立。笔者以为,应将共谋行为即违法准备行为与施行行为结合为一个全体来调查,共谋行为与施行行为存在严密的联络,从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施行行为的发作显然是有影响的,对终究损害成果的发作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加施行违法的行为人尽管没有亲手施行违法,但其从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脱节与后边施行行为的联系,更不能脱节与终究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在共谋而未施行的状况下,共谋而未施行者片面上具有一起违法成心,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彻底可以成为一起违法中的共犯,即便共谋而未施行者是主动抛弃施行后来的施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一起违法的成员。仅仅因为他没有参加施行行为,其刑事职责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施行了违法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以为共谋而未施行者只应对准备行为负刑事职责。一起违法行为不只仅指一起施行行为,并且包含一起准备行为。参加共谋即为一起准备行为,即便数人共谋违法而均未施行,亦可建立一起违法,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施行了违法施行行为。②因此,共谋而未参加施行违法的,行为人仍具有一起违法行为,因此仍构成一起违法。
(二)一起行为有必要是根据一起成心规模之内的行为
承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有必要承认其一起具有违法的主客观方面,并且主客观方面的规模要相统一、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施行过限的问题。所谓施行过限,是指数人在一起施行契合刑法分则规则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其间的某个人所施行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前方案施行行为的规模。例如:甲乙丙3人商议好于某夜入室掠夺。入夜后3人践约而至,一起破门入室掠夺。入室后发现只要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操控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强奸。甲乙对丙所施行的强奸行为一窍不通。在此案中,丙所施行的强奸行为便归于典型的施行过限。施行过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独自承当职责,其他行为人不对此承当职责,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在处理一起施行犯中有人施行过限的问题时,应当留意以下两种景象:
榜首、一起施行犯中有人施行过限,其他一起施行犯知情而没有采纳任何进一步举动,这种状况该怎么承认?例如:在前一案子中,假如丙在对女主人施行强奸时,甲和乙均看到了,但两人都没有参加强奸违法,也没有采纳办法阻挠丙的违法行为。在这种状况下,笔者以为只能对丙一人掠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对甲和乙则只能以掠夺罪一罪追查其刑事职责。理由是,尽管甲和乙都看到了丙在强奸女主人,但强奸违法不在他们的一起违法成心规模之内,因此,甲和乙片面上没有强奸违法的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强奸违法行为,并且,他们也不负有阻挠丙强奸女主人的法定责任,因此也不可能构成不作为违法。彻底不具有构成强奸违法的要件,没有理由以强奸罪追查他们的刑事职责。
第二,一起施行犯在施行违法过程中均施行了超出原定一起违法成心的行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事例中,甲和乙见到丙强奸女主人后,登时都发作了强奸的犯意,所以先后将女主人强奸。对这种景象,应当怎么处理呢?笔者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尽管是在同一地址,简直同一时间施行的违法,但因为都是独自施行违法,彼此之间不存在一起违法的意思联络,即不存在不光知道自己在施行损害行为,并且知道是在与别人协力一起施行损害行为的景象,因此不构成一起违法,应当按独自违法对各个行为人进行处分。
一起违法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违法方式。我国刑法第25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从这个概念动身,构成共犯的条件是一起行为人片面上有必要有一起的成心,在客观上一起行为人的施行行为有必要契合特定的一个违法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各一起行为人却因参加违法环节的不同、程度有差异,而使得司法人员在承认是否是一起违法中的一起行为时发作认识上的误差,使某些应当以一起违法追查刑事职责的行为人逃脱了法令的惩办,又使某些应当以主犯追查刑事职责的行为人被过错承以为从犯得以从轻处分。终究怎么精确判别行为人某一行为是否是一起违法中的一起行为以及该行为在一起违法中的重要性怎么﹖往往是司法人员时感困惑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掌握:
(一)一起行为有必要是根据一起成心之上的行为
咱们知道,一起违法的建立,一起违法人之间有必要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疏通),“意思联络是一起违法人两边在违法意思上的彼此交流”,①一起行为建立的根底便是一起违法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但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状况?熂垂材倍?未施行是否构成一起违法,例如:甲、乙共谋拦路掠夺?煹皆级ǖ耐砩?10点,甲准时到两人约好的当地掠夺,但乙却因故未去,成果仅甲一人施行了掠夺行为,其乙是否构成掠夺罪﹖有人以为:这种状况下,乙只要一起违法成心而没有一起违法行为,已然没有一起违法行为,其一起违法当然不能建立。笔者以为,应将共谋行为即违法准备行为与施行行为结合为一个全体来调查,共谋行为与施行行为存在严密的联络,从前的共谋行为对后来的施行行为的发作显然是有影响的,对终究损害成果的发作也是有原动力的。共谋后未参加施行违法的行为人尽管没有亲手施行违法,但其从前参加共谋的行为使其不能脱节与后边施行行为的联系,更不能脱节与终究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此,在共谋而未施行的状况下,共谋而未施行者片面上具有一起违法成心,客观上存在的共谋行为而彻底可以成为一起违法中的共犯,即便共谋而未施行者是主动抛弃施行后来的施行行为,他也仍然是该一起违法的成员。仅仅因为他没有参加施行行为,其刑事职责相对于既参加了共谋又施行了违法的行为人要轻,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但决不能以为共谋而未施行者只应对准备行为负刑事职责。一起违法行为不只仅指一起施行行为,并且包含一起准备行为。参加共谋即为一起准备行为,即便数人共谋违法而均未施行,亦可建立一起违法,更何况数人中一部分人施行了违法施行行为。②因此,共谋而未参加施行违法的,行为人仍具有一起违法行为,因此仍构成一起违法。
(二)一起行为有必要是根据一起成心规模之内的行为
承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有必要承认其一起具有违法的主客观方面,并且主客观方面的规模要相统一、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施行过限的问题。所谓施行过限,是指数人在一起施行契合刑法分则规则的构成要件行为时,其间的某个人所施行的行为超过了他们事前方案施行行为的规模。例如:甲乙丙3人商议好于某夜入室掠夺。入夜后3人践约而至,一起破门入室掠夺。入室后发现只要女主人一人在家,丙在操控女主人的过程中,见色起意,将女主人强奸。甲乙对丙所施行的强奸行为一窍不通。在此案中,丙所施行的强奸行为便归于典型的施行过限。施行过限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限行为独自承当职责,其他行为人不对此承当职责,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在处理一起施行犯中有人施行过限的问题时,应当留意以下两种景象:
榜首、一起施行犯中有人施行过限,其他一起施行犯知情而没有采纳任何进一步举动,这种状况该怎么承认?例如:在前一案子中,假如丙在对女主人施行强奸时,甲和乙均看到了,但两人都没有参加强奸违法,也没有采纳办法阻挠丙的违法行为。在这种状况下,笔者以为只能对丙一人掠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对甲和乙则只能以掠夺罪一罪追查其刑事职责。理由是,尽管甲和乙都看到了丙在强奸女主人,但强奸违法不在他们的一起违法成心规模之内,因此,甲和乙片面上没有强奸违法的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强奸违法行为,并且,他们也不负有阻挠丙强奸女主人的法定责任,因此也不可能构成不作为违法。彻底不具有构成强奸违法的要件,没有理由以强奸罪追查他们的刑事职责。
第二,一起施行犯在施行违法过程中均施行了超出原定一起违法成心的行为。例如,在前面所举的事例中,甲和乙见到丙强奸女主人后,登时都发作了强奸的犯意,所以先后将女主人强奸。对这种景象,应当怎么处理呢?笔者以为,在这种状况下,尽管是在同一地址,简直同一时间施行的违法,但因为都是独自施行违法,彼此之间不存在一起违法的意思联络,即不存在不光知道自己在施行损害行为,并且知道是在与别人协力一起施行损害行为的景象,因此不构成一起违法,应当按独自违法对各个行为人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