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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有价证券上市公司信息申报作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3:32
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湾证券买卖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布告批改发布第3、6条条文;并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7191号函
第3条 股票上市公司应向本公司申报之定时揭穿信息及其申报之时限,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财物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政报表附注揭穿相关事项(关系人买卖、资金贷与、背书确保及获得或处置不动产):年度材料部分以每经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材料部分则以每经营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榜首季、第三季之材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再一起申报英文版现金流量表。
二、股东权益变动表:年度材料部分以每经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材料部分则以每经营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再一起申报英文版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管帐师查核或核阅陈述、签证管帐师称号:年度及半年度应输入管帐师查核陈述及签证管帐师称号,年度材料部分以每管帐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材料部分则以每管帐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榜首、三季应输入管帐师核阅陈述及签证管帐师称号,并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凡在海外发行有价证券之上市公司应一起申报英文版管帐师查核或核阅陈述及签证管帐师称号(以护照挂号之英文名字为准)。
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买卖信息: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材料。
五、经营额、背书确保及资金借款余额、各项产品事务营收统计表:每月十日前申报上月份材料。另上市公司应代其重要子公司申报上述信息,并同时揭穿上市公司与重要子公司间互为出售金额及比率。航运业及金融业申报之经营收入金额部分如属估量者,应加注经营收入选用估量部分之份额及估量办法;经营收入实践结算成果如与布告数有差异者,应于申报次月份营运景象时,并同申报前一月份实践数与原布告数,其实践数与原布告数差异达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再申报差异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获得或处置财物信息: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材料。
七、背书确保限额及明细表、资金融通数据:年度材料部分以每经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材料部分则以每经营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榜首季、第三季之材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八、凡有赴大陆地区出资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大陆地区出资信息:年度材料部分以每经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已揭穿当年度财政预测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上述未经管帐师查核之材料,如该未经管帐师查核之材料与布告申报年度财政陈述认列之出资损益金额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时,另应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半年度材料部分则以每经营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榜首、三季之材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九、凡有出资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应申报海外子公司出资信息:年度材料部分以每经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另已揭穿当年度财政预测者,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上述未经管帐师查核之材料,如该未经管帐师查核之材料与布告申报年度财政陈述认列之出资损益金额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时,另应申报差异金额及原因;半年度材料部分则以每经营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榜首、三季之材料以该季终了后一个月内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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