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职工自愿加班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1:53
田某是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两边协商一致,签定了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田某实施计件薪酬制,月薪酬2000元 计件提成,每月15日发放薪酬,两边按规则向社会保险经办安排交纳社会保险费。
田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为了增加收入,每天自愿加班1小时,每月平均能收取薪酬3500元,相同岗位的其他员工最高收取3200元。2016年4月15日,田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当日,经单位领导研讨,赞同与其免除劳作合同,并出具了免除劳作合同证明,原因为由劳作者提出,两边协商一致。劳作合同免除后,田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时刻超越8小时为由,要求单位付出每日1小时的加班费,单位回绝,田某所以诉至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
庭审中,公司辩称:关于员工加班,单位在员工手册中作了具体规则:单位不鼓舞加班,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者,应提条件交加班申请单,加班有必要经直接领导批阅,总经理同意方可,不然不予认可。并特别注明:未经事前请示同意加班,延时不计入加班时刻。员工手册依法拟定,并安排整体员工进行了为期1天的集中学习,员工人手一册。田某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不契合单位付出加班费的规则,恳求驳回田某的裁定恳求。
裁定庭以为,山东省劳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8条规则:“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拟定的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规章制度及两边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及有关协议(包含集体合同)能够作为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的根据。”经耐性详尽地向田某解说劳作法令、法规及有关规则,田某当庭撤回了裁定恳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