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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6:41
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债款债款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淆”。混淆是一种现实,即因某些客观现实发作而发作的债款债款同归一人,不用由当事人为意思表明。混淆发作的原因首要有:
一、归纳接受。归纳接受是发作混淆的首要原因。首要有:1.企业兼并,兼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款债款因同归于兼并后的企业而消除。2.债款人承继债款人,比方父亲向儿子借钱后逝世,儿子承继父亲的债款和债款。3.债款人承继债款人,比方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逝世,儿子承继了父亲的产业;4.第三人承继债款人和债款人,比方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一起逝世,由甲的儿子丙承继他们二人的产业。
二、特定接受。特定接受首要包含:1.债款人受让债款人的债款,比方债款人甲与债款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力转让给乙。2.债款人接受债款人的债款,比方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款人乙的债款搬运给债款人甲。
合同联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款人和债款人,当事人两边混淆,合同失掉存在根底,天然应当停止。合同停止,债款消除,债款的从权力如利息债款、违约金债款、担保债款一起消除。但当债款是别人权力的标的时,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款不能因混淆而消除。比方甲与乙签订了房子预售合同,甲交纳了必定份额的预付款后,获得了对预售的房子的权力。随后甲将获得的预售房子抵押给了丙。半年后,甲乙二公司兼并,假如此刻合同停止,甲不用获得关于预售房子的所有权,就会危害抵押权人丙的利益,此种状况,甲乙二人合同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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