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预缴税款要怎样加收滞纳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23:36网友发问:
延期交纳预缴税款怎么加收滞纳金?
律师回复: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延期交纳税款陈述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不予同意的,从交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清晰,预缴税款之后,依照规则期限处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如期交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则。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在这里,可能会注意到一个问题:《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则“不予同意的,从交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从滞纳税款之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清晰从“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开始时刻规则不一致,刚好相差一日。实践工作中,应当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