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口头遗嘱未获法院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2:24养母不幸病故,弟弟一人独占遗产,还口口声声说母亲留下了“口头遗言”,愤慨的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弟弟却在法庭上一会儿供给了“四名证人”。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对这起奇怪的承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定,白叟“口头遗言”无效,遗产由姐弟俩均分,姐姐戴女士依法承继遗产合计19万余元。
戴女士诉称,她和弟弟从小就被养父母收养,养父很早就逝世了。2006年10月,养母印女士也因病撒手人寰。但令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养母身后,弟弟阿德却单独占有了养母生前的一切产业,其间包含坐落浦东新区的一套价值31万元的房子、银行存款9万元、现金10400元,还有红木大橱、家用电器及金银首饰等合计人民币44万余元。戴女士以为,她和弟弟都是印女士的法定承继人,养母的产业应该由他们两人平分。
但戴女士的弟弟阿德却称,养母死前,几次三番留下“口头遗言”,清晰表明将房产及9万元存款留给自己。“并且我母亲生前是与咱们一家共同生活的,我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就算遗产要分,我也应该多分。”
因为戴女士和弟弟洽谈不成,两人终究走上法庭。为了证明母亲生前确有口头遗言,弟弟阿德特别申请了舅舅一家及母亲老友包某作为证人出庭。
“10月1日和3日,我姐姐从前两次亲口对咱们说,要将房子及9万元存款悉数留给儿子。”阿德的舅舅、舅母作证道。
“10月5日,我去医院探望她,她清晰表明要将房子留给阿德的。”包某在法庭上这样陈说。
“我10月5日那天正好也在,我是听见姑妈对她的一个老朋友这么说的,要将房子给儿子。”白叟的侄女也弥补道。
庭审中,法院查明,印老太太系10月1日发热,两天后医院向白叟的家族宣布病危奉告单,10月4日,白叟住进医院,当天神志清楚,精神状况和对答尚可,直到10月6日堕入昏倒状况,一周后白叟与世长辞。
法院审理后以为,我国《承继法》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印女士在10月1日时虽有发热病症,但其病况并非处于非常危殆的状况,且其此种状况继续数天,直至2006年10月6日才堕入昏倒状况,在此期间,印女士彻底可以用书面或录音等其他方式立下遗言,但却没有,因而之前缔结的口头遗言无效。
至于证人称10月5日白叟在危殆情况下立有口头遗言,法院以为,口头遗言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天仅有包某一人陈说其为遗言见证人,另一证人陈说其仅听见了白叟与一老朋友的部分说话内容,并非为印女士的遗言见证人,故此“口头遗言”一说,法院不予承认。
据此,法院以为阿德建议的口头遗言无效,不予支撑,遂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