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保险单时被保险人已死亡还能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2:50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5日,深圳安全人寿稳妥公司接事务员报案,称被稳妥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两边对稳妥合同的标的有不合,公司于9月3日宣布“撤保通知”,获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稳妥金四十万元。
案情查询
(1)被稳妥人吕*于1989年黄*成婚,1992年至1993年婚姻呈现危机,1995年7月吕*正式提出离婚,后撤诉。黄*遂与其二人的老友黄海东约好,由黄海东将吕*杀戮,革除其所欠黄*的8万余元债款。1996年8月8日,黄海东约吕*在外吃饭,后在其车内用尖刀将吕*刺死,抛尸户外。经法医鉴定,被稳妥人吕*的逝世时刻为8月8日晚8时许。
(2)吕*于1996年5月在深圳人寿稳妥公司给自己买了10万元的寿险。5月底,深圳安全人寿稳妥公司福田支公司在街头咨询,吕*为女儿买了10份少儿终身美好险,并留下家庭地址、电话。当晚福田支公司事务主任依据吕*留下的地址,上门收取了10份少儿险的保费。7月29日,吕*填写了我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安全长命20万元附加意外损伤20万元。次日,吕*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事务员开具了“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事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则奉告吕*有必要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赞同承保后,这3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8月7日,吕*依约到公司体检,事务员通知吕*,若身体有问题,公司或许拒保,也或许有条件承保,吕*即通知事务员,假如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事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则,被稳妥人按规范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吕*便与事务员约好,8月9日晚6时30分在吕*家收取保费(3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8月9日事务员到吕*家,吕不在,从其母手中获得保费15160元。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阐明已约好安全稳妥公司的事务员来取的。事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因为8月10日、11日公司歇息。8月12日,事务员将吕*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阅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定见与定论”中得出定论“右肾积水,EM: 75%承保”,并宣布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阅通知书》,指出吕*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规范体承保,“加费400元”。事务员为吕*垫交了这笔加费。8月14日,深圳安全人寿稳妥公司签发了吕*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安全长命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获益人为黄昊,投保人吕*,稳妥职责自1996年8月12日正午12时起。8月15日,事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吕*家,得知被稳妥人吕*现已由有关部门证明逝世。
案情焦点
(1)稳妥合同的建立时刻是何时?
(2)投保人逝世时,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有没有合同联系?
(3)300元是体检押金仍是稳妥费?
案情剖析
(1)稳妥合同的建立时刻为1996年8月12日
投保人于1996年7月29日签署我国安全稳妥公司《人身稳妥投保书》后,向稳妥人施行投保要约行为,稳妥人在审阅了被稳妥人的体检成果和投保书后,于1996年8月12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稳妥人以次规范体加费承保。1996年8月12日事务员代表被稳妥人吕*接受了稳妥人的反要约,即代被稳妥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从合同建立的视点来看,投保人与稳妥人世的稳妥合同建立于1996年8月12日。
(2)投保人逝世时,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没有稳妥联系。
投保人与稳妥人的稳妥合同建立于1996年8月12日,被稳妥人于1996年8月9日早7时前已逝世,稳妥合同建立时稳妥标的现已不存了,《稳妥法》第11条规则:“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稳妥标的于稳妥合同建立时已灭失,因而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没有稳妥合同联系。
(3)300元人民币是体检押金,不是稳妥费。
事务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就已清晰阐明300元是体检押金,且在投保单的封面上注册“预交体检费”,之后,被稳妥人依据已交给的体检押金进行了体检,依据“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注明”今收到吕*交来的稳妥费300元。
1996年8月15日,深圳安全人寿稳妥公司接事务员报案,称被稳妥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两边对稳妥合同的标的有不合,公司于9月3日宣布“撤保通知”,获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稳妥金四十万元。
案情查询
(1)被稳妥人吕*于1989年黄*成婚,1992年至1993年婚姻呈现危机,1995年7月吕*正式提出离婚,后撤诉。黄*遂与其二人的老友黄海东约好,由黄海东将吕*杀戮,革除其所欠黄*的8万余元债款。1996年8月8日,黄海东约吕*在外吃饭,后在其车内用尖刀将吕*刺死,抛尸户外。经法医鉴定,被稳妥人吕*的逝世时刻为8月8日晚8时许。
(2)吕*于1996年5月在深圳人寿稳妥公司给自己买了10万元的寿险。5月底,深圳安全人寿稳妥公司福田支公司在街头咨询,吕*为女儿买了10份少儿终身美好险,并留下家庭地址、电话。当晚福田支公司事务主任依据吕*留下的地址,上门收取了10份少儿险的保费。7月29日,吕*填写了我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安全长命20万元附加意外损伤20万元。次日,吕*交纳了300元的体检费,事务员开具了“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事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则奉告吕*有必要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赞同承保后,这300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8月7日,吕*依约到公司体检,事务员通知吕*,若身体有问题,公司或许拒保,也或许有条件承保,吕*即通知事务员,假如加费承保的,在1000元内可由事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则,被稳妥人按规范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吕*便与事务员约好,8月9日晚6时30分在吕*家收取保费(3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8月9日事务员到吕*家,吕不在,从其母手中获得保费15160元。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并阐明已约好安全稳妥公司的事务员来取的。事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的“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并收回了先期开出的300元的体检押金收据。因为8月10日、11日公司歇息。8月12日,事务员将吕*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阅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定见与定论”中得出定论“右肾积水,EM: 75%承保”,并宣布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阅通知书》,指出吕*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规范体承保,“加费400元”。事务员为吕*垫交了这笔加费。8月14日,深圳安全人寿稳妥公司签发了吕*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安全长命险20万,附加人身意外险20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获益人为黄昊,投保人吕*,稳妥职责自1996年8月12日正午12时起。8月15日,事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吕*家,得知被稳妥人吕*现已由有关部门证明逝世。
案情焦点
(1)稳妥合同的建立时刻是何时?
(2)投保人逝世时,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有没有合同联系?
(3)300元是体检押金仍是稳妥费?
案情剖析
(1)稳妥合同的建立时刻为1996年8月12日
投保人于1996年7月29日签署我国安全稳妥公司《人身稳妥投保书》后,向稳妥人施行投保要约行为,稳妥人在审阅了被稳妥人的体检成果和投保书后,于1996年8月12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稳妥人以次规范体加费承保。1996年8月12日事务员代表被稳妥人吕*接受了稳妥人的反要约,即代被稳妥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从合同建立的视点来看,投保人与稳妥人世的稳妥合同建立于1996年8月12日。
(2)投保人逝世时,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没有稳妥联系。
投保人与稳妥人的稳妥合同建立于1996年8月12日,被稳妥人于1996年8月9日早7时前已逝世,稳妥合同建立时稳妥标的现已不存了,《稳妥法》第11条规则:“投保人对稳妥标的不具有稳妥利益的,稳妥合同无效。”稳妥标的于稳妥合同建立时已灭失,因而投保人与稳妥人之间没有稳妥合同联系。
(3)300元人民币是体检押金,不是稳妥费。
事务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就已清晰阐明300元是体检押金,且在投保单的封面上注册“预交体检费”,之后,被稳妥人依据已交给的体检押金进行了体检,依据“人身稳妥费暂收收据“注明”今收到吕*交来的稳妥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