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5:36
套路贷作为新式的欺诈手法,严重危害了商场经济秩序,对此听讼网小编共享杭州公检法对套路贷的处理定见,期望能对你有所协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作业施行定见
杭公法[2018]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告诉》,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黑恶势力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和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处理“套路贷”违法案子的详细状况,现对处理“套路贷”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
行为人是否有“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犯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假贷的本质区别,能够从告贷合同金额与实践金额之间的差额巨细、告贷人实践操控资金的时刻长短、资金的走向、违约景象发作的原因等方面归纳全案现实依据状况,判别是否涉嫌刑事违法。依照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规则,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骗得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阴阳告贷合同或许房产典当合平等合同文书,制作资金流水痕迹,制作违约理由要求“归还”虚高告贷,在被害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从而经过索债或许提起虚伪诉讼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完成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产业的意图,一般状况下应当以侵略产业类违法科罪处置。从近期我市侦查的“套路贷”案子来看,以“车贷”、“房贷”、“学校裸贷”较为杰出,现就这三类“套路贷”案子的定性科罪作进一步清晰,详细如下:
(一)“车贷”类“套路贷”案子。“车贷”类“套路贷”案子是指行为人以无典当告贷为幌子拐骗被害人签定虚伪告贷合同,又认为确保告贷安全给被害人车辆装置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作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私行处置的案子。假如行为人在讨取资产成功后,将不合法操控的车辆交还被害人的,一般能够敲诈勒索定性处理;假如行为人在讨取资产未成后,私行将被害人车辆典当、出售等处置的,一般能够欺诈罪处理,欺诈数额能够上圈套车辆的价值来确定,如车辆有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定。
(二)“房贷”类“套路贷”案子。“房贷”类“套路贷”案子是指行为人在施行“套路贷”违法行为中,使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到达不合法侵吞被害人产业意图的案子。假如行为人以不合法侵吞被害人房产为意图,以骗得被害人签定的“房子典当合同”等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契合虚伪诉讼罪或许欺诈罪特征的,以相应罪名科罪处置。假如行为人在欺诈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的一起,又签定小额确保金合同,随后凭该份小额确保金合同经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予以产业保全的,以此相挟制“索债”的,一般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置。
(三)“学校裸贷”案子。“学校裸贷”案子是指行为人拐骗在校学生签定虚高告贷合同并供给裸照或视频作为告贷确保的“套路贷”案子。对“学校裸贷”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办。假如行为人以发布裸照或视频相挟制来“索债”,契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假如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选用显着暴力、挟制手法的,契合欺诈罪特征的,以欺诈罪处理。假如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发布裸照或视频作为挟制,逼迫与被害人发作性关系而革除还贷的,以强奸罪科罪处置;假如以此逼迫、诱惑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逼迫卖淫罪或诱惑、介绍卖淫罪科罪处置。
二、关于“套路贷”行为科罪数额的确定问题
“套路贷”案子中欺诈和敲诈勒索数额以行为人施行欺诈和敲诈勒索违法实践达到目的的金额来确定既遂金额。行为人最终一次索要金额与告贷合同、借单记载的告贷数额不一致的,以行为人最终一次索要金额来追查刑事责任。
三、关于“套路贷”行为一起违法的确定问题
(一)进行“平账”(即由另一家告贷公司或个人归还第一家公司或个人的债款,告贷人再签下更高金额的欠款合同)的上下家公司人员是否建立一起违法,要从“平账”公司之间的“平账”次数、资金走向、股东状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才能、既往阅历、是否因“套路贷”违法受过处置、是否成心躲避查询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归纳剖析确定。假如行为人在虚拟债款后,将“债款”让给别人“平账”,而施行“平账”的人亦明知是虚拟告贷仍予以“平账”并催付债款的,能够确定两边对“平账”的违法金额有一起的违法成心和违法行为。
(二)行为人为不合法放贷供给资金,确定是否事前通谋,能够结合资金供给者与“套路贷”团伙发作相关的时刻点及持续时刻、资金供给者参加的程度等归纳调查。如行为人为不合法放贷公司股东,为不合法放贷事务供给资金,按份额提成,而且掌握不合法放贷事务状况,能够确定为一起违法的主犯。行为人到案后辩解不清楚别人每次施行违法行为的详细进程以及违法目标、金额等状况,只要与放贷人之间已就施行“套路贷”违法行为达成了归纳的一起成心,不影响建立“套路贷”违法的共犯。
四、关于“套路贷”行为跨区域案子的统辖问题
同一被害人被不同违法嫌疑人、违法团伙施行多起“套路贷”违法的,契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能够同时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五、关于“套路贷”案子依据搜集和检查判别问题
(一)关于“套路贷”案子依据掌握问题。“套路贷”能够归纳以下几方面予以确定:一是全案依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指向违法嫌疑人涉嫌施行“套路贷”,详细包含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以及同案违法嫌疑人供述;二是在别离欺诈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状况下,重视剖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说的状况是否具有一致性,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类似的遭受;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如形成放贷金额高于告贷人实践需求的原因等。
(二)关于被害方依据缺失状况下“套路贷”案子违法数额确定问题。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无法逐个搜集被害人言词依据的,可结合已搜集在案的被害人亲属的言词依据、书面合同、账本、银行账户买卖记载、通讯记载、网络聊天记载及抄获的赃款赃物、违法嫌疑人供述等依据,归纳确定违法次数和金额。
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定见不一致的,以本定见为准。本定见下发后,法令、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对“套路贷”作出新规则的,以新规则为准。
七、本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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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若干问题的作业施行定见
杭公法[2018]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告诉》,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处理黑恶势力违法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和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处理“套路贷”违法案子的详细状况,现对处理“套路贷”违法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
行为人是否有“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犯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假贷的本质区别,能够从告贷合同金额与实践金额之间的差额巨细、告贷人实践操控资金的时刻长短、资金的走向、违约景象发作的原因等方面归纳全案现实依据状况,判别是否涉嫌刑事违法。依照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处理“套路贷”刑事案子的辅导定见》的规则,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骗得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阴阳告贷合同或许房产典当合平等合同文书,制作资金流水痕迹,制作违约理由要求“归还”虚高告贷,在被害人无力“归还”的状况下,从而经过索债或许提起虚伪诉讼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完成侵吞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产业的意图,一般状况下应当以侵略产业类违法科罪处置。从近期我市侦查的“套路贷”案子来看,以“车贷”、“房贷”、“学校裸贷”较为杰出,现就这三类“套路贷”案子的定性科罪作进一步清晰,详细如下:
(一)“车贷”类“套路贷”案子。“车贷”类“套路贷”案子是指行为人以无典当告贷为幌子拐骗被害人签定虚伪告贷合同,又认为确保告贷安全给被害人车辆装置GPS等为由,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后人为制作违约事由进行勒索或私行处置的案子。假如行为人在讨取资产成功后,将不合法操控的车辆交还被害人的,一般能够敲诈勒索定性处理;假如行为人在讨取资产未成后,私行将被害人车辆典当、出售等处置的,一般能够欺诈罪处理,欺诈数额能够上圈套车辆的价值来确定,如车辆有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定。
(二)“房贷”类“套路贷”案子。“房贷”类“套路贷”案子是指行为人在施行“套路贷”违法行为中,使用被害人房产进行民事诉讼来施压以到达不合法侵吞被害人产业意图的案子。假如行为人以不合法侵吞被害人房产为意图,以骗得被害人签定的“房子典当合同”等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契合虚伪诉讼罪或许欺诈罪特征的,以相应罪名科罪处置。假如行为人在欺诈被害人签定虚高告贷合同的一起,又签定小额确保金合同,随后凭该份小额确保金合同经过法院将被害人房产予以产业保全的,以此相挟制“索债”的,一般以敲诈勒索罪科罪处置。
(三)“学校裸贷”案子。“学校裸贷”案子是指行为人拐骗在校学生签定虚高告贷合同并供给裸照或视频作为告贷确保的“套路贷”案子。对“学校裸贷”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重惩办。假如行为人以发布裸照或视频相挟制来“索债”,契合敲诈勒索罪特征的,以敲诈勒索罪处理。假如行为人在“索债”时未选用显着暴力、挟制手法的,契合欺诈罪特征的,以欺诈罪处理。假如在被害人不能还款之时,以发布裸照或视频作为挟制,逼迫与被害人发作性关系而革除还贷的,以强奸罪科罪处置;假如以此逼迫、诱惑或介绍女学生卖淫还款的,以逼迫卖淫罪或诱惑、介绍卖淫罪科罪处置。
二、关于“套路贷”行为科罪数额的确定问题
“套路贷”案子中欺诈和敲诈勒索数额以行为人施行欺诈和敲诈勒索违法实践达到目的的金额来确定既遂金额。行为人最终一次索要金额与告贷合同、借单记载的告贷数额不一致的,以行为人最终一次索要金额来追查刑事责任。
三、关于“套路贷”行为一起违法的确定问题
(一)进行“平账”(即由另一家告贷公司或个人归还第一家公司或个人的债款,告贷人再签下更高金额的欠款合同)的上下家公司人员是否建立一起违法,要从“平账”公司之间的“平账”次数、资金走向、股东状况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才能、既往阅历、是否因“套路贷”违法受过处置、是否成心躲避查询等主客观要素进行归纳剖析确定。假如行为人在虚拟债款后,将“债款”让给别人“平账”,而施行“平账”的人亦明知是虚拟告贷仍予以“平账”并催付债款的,能够确定两边对“平账”的违法金额有一起的违法成心和违法行为。
(二)行为人为不合法放贷供给资金,确定是否事前通谋,能够结合资金供给者与“套路贷”团伙发作相关的时刻点及持续时刻、资金供给者参加的程度等归纳调查。如行为人为不合法放贷公司股东,为不合法放贷事务供给资金,按份额提成,而且掌握不合法放贷事务状况,能够确定为一起违法的主犯。行为人到案后辩解不清楚别人每次施行违法行为的详细进程以及违法目标、金额等状况,只要与放贷人之间已就施行“套路贷”违法行为达成了归纳的一起成心,不影响建立“套路贷”违法的共犯。
四、关于“套路贷”行为跨区域案子的统辖问题
同一被害人被不同违法嫌疑人、违法团伙施行多起“套路贷”违法的,契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能够同时立案侦查,需求提请批准逮捕、移交检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五、关于“套路贷”案子依据搜集和检查判别问题
(一)关于“套路贷”案子依据掌握问题。“套路贷”能够归纳以下几方面予以确定:一是全案依据是否相互印证,是否指向违法嫌疑人涉嫌施行“套路贷”,详细包含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以及同案违法嫌疑人供述;二是在别离欺诈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状况下,重视剖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说的状况是否具有一致性,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类似的遭受;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如形成放贷金额高于告贷人实践需求的原因等。
(二)关于被害方依据缺失状况下“套路贷”案子违法数额确定问题。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无法逐个搜集被害人言词依据的,可结合已搜集在案的被害人亲属的言词依据、书面合同、账本、银行账户买卖记载、通讯记载、网络聊天记载及抄获的赃款赃物、违法嫌疑人供述等依据,归纳确定违法次数和金额。
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之前联合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定见不一致的,以本定见为准。本定见下发后,法令、司法解释、上级文件对“套路贷”作出新规则的,以新规则为准。
七、本定见自下发之日起履行。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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