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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残保金是怎样计算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1:38

依据《山西省残疾人工作保障金征收运用办理实施办法》,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工作的份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则份额的,应当交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工作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践付出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组织的残疾人工作人数。
用人单位组织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工作的,依照组织2名残疾人工作核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组织的残疾人工作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工作未到达规则份额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之积核算交纳。
核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交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践组织的残疾人工作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
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差遣用工的,计入差遣单位在职员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核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工作未到达规则份额的差额人数,以公式核算结果为准,能够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员工薪酬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员工人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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