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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6:01
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施行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极限的约束,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景象。那么,建立特别正当防卫应当留意哪些事项?
1、特别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建立条件上的差异
(l)特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求防卫的任何违法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求防卫为条件)。因此,只要维护人身安全时,才或许归于特别正当防卫;维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别正当防卫。
(2)特别正当防卫没有必要极限,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极限,因此存在防卫过当。
2、特别正当防卫的留意事项
(1)特别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违法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掠夺、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违法的罗列,其间的“杀人”限于成心杀人。对刑法规则的转化型杀人、掠夺等能否进行特别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峻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终究建立何种罪名为规范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边界不清的暴力违法。关于暴力形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依据《人体重伤判定规范》,“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越指间关节”即归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仅仅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别正当防卫的规则。
(4)只要当行凶、杀人、掠夺、强奸、绑架等暴力违法严峻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严峻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别正当防卫的规则。
(5)其他严峻暴力违法:如掠夺枪支弹药罪、绑架航空器罪等。有必要归于严峻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才能对之进行特别正当防卫。
(6)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违法,是指具有客观构成要件契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有有责性。可是,应当严厉约束对缺少有责性的暴力违法的特别正当防卫。
(7)有必要契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中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就是防卫不当令,不能适用特别正当防卫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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