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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胎儿是否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0:32
【案情】  
2004年5月28日10时40分许,福建省某县曾某驾驭车主为邢某的小型拖拉机载运河沙从河田往长汀方向行进,当车行至319国道346KM 280M处时,因车胎灰心,致使车身向左边偏转,与相对方向驶来的中型一般客车发作磕碰,形成该车司机赖某邦严峻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某县交通警察大队确定,曾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悉数职责。赖某邦的遗腹子赖某,于2004年10月23日出世。赖某申述恳求法院判令邢某和曾某付出其抚养费。  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曾某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驾驭机动车交通闯祸形成赖某邦逝世,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原告赖某系受害人赖某邦的遗腹子,虽然被害人赖某邦逝世时胎儿还不是赖某邦“生前抚养的人”,即依法应当被抚养的未成年人,但胎儿的出世是必定的,赖某出世今后,由被害人赖某邦抚养也是必定的,因而被告应当承当对胎儿出世后日子费的补偿职责,这契合权力延伸维护的民法理论以及脚踏实地的准则,因而对原告赖某要求被告付出抚养费的诉请,予以支撑。被告邢某作为该闯祸车辆的车主,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判令被告人曾某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日子费人民币36033元、亲子判定费用人民币5940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邢某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事例剖析】  
《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依照法定承继处理。”供认胎儿的承继权,条件是胎儿出世后存活。其实胎儿在出世后应享有的权力许多,不限于承继权,例如受抚养权,而抚养人首先是其爸爸妈妈,假如爸爸妈妈一方或两边在胎儿出世前逝世,就无法实行其抚养责任,胎儿在出世后即丧失了受抚养的权力,这对其正常日子的人身利益是有严重危害的,因而胎儿在出世后有权力恳求形成爸爸妈妈一方或两边逝世的侵权人补偿其日子费丢失,也就是说侵权人的补偿项目中应包含出世后存活婴儿的悉数(在爸爸妈妈两边均因侵权行为逝世时)或部分日子费(爸爸妈妈一方因侵权行为逝世时)。这已成为各国的立法常规,也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用。  
【律师提示】  
胎儿出世后为活体的,有权对形成其抚养人逝世的交通事故职责人建议日子费补偿。
【法律依据】  
《承继法》第28条听讼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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