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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有哪些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0:43

【问题】
《广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当地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告诉》(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则,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交纳印花税金额=(出售收入 收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上述条款中的出售收入和收购金额是否为含税额?
【回答】
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根据的承认问题。《湖北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产业行为税若干详细方针问题的告诉》(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则,购销合同的计税根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践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状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景象:
1.假如购销合同中只要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根据;
2.假如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别离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根据;
3.假如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括增值税金额,但未别离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根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景象: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根据,而不管其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施行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告诉》(沪税地[1993]103号)第一条规则,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出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对产业与行为税有关事务问题的告诉》(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则,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产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出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产品交给对方的悉数价款和出售产品收到对方的悉数价款为计税根据。
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根据中是否包括增值税的金额,因为各地把握不同,广东省对此尚无清晰规则,主张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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