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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3:08

中国农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处理实施细则
公布日期:1999-11-24
履行日期:1999-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处理规则》、《中国农业银行告贷处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告贷担保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单位包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
第三条 告贷目标。依法获得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并按本细则开立单位定期存单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安排、个体工商户、具有彻底民事才能的自然人。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活动应当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遵从相等、自愿、诚实信誉的准则。
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处理质押告贷而开立和运用。本规则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告贷人为处理质押告贷根据告贷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向承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请求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力凭据。
单位持有的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力凭据。
第六条 农业银行作为存款行需求开立与承认单位定期存单时,应对告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仔细检查。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承认、挂号、保管、挂失和刊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处理规则》(银发[1999]302号)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章 告贷的请求与受理
第七条 告贷人请求处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告贷,应向告贷人写出书面请求。告贷人除按农业银行告贷处理制度要求,了解、检查告贷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让请求人提交用以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文件、材料:
(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告贷人一切的或第三人一切而向告贷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
(二)存款人托付告贷人向存款行请求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托付书。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告贷人供给的,应一起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告贷人为质押告贷意图而运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协议书应阐明托付告贷人向存款行请求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内容。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暗码。
第八条 告贷人获得请求人供给的上述材料后,要仔细进行检查与核对,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对出质人和存款行特别是其他行的信誉状况、付出才能等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经检查赞同受理告贷人的告贷请求后,应将存款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托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请求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承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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