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交通事故中有关扣押肇事车辆的权限及期限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3:00

  交通事端中有关扣押闯祸车辆的权限及期限问题
  1、交警部门因搜集根据的需求能够暂时扣押闯祸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端现场进行勘验、查看、搜集根据;因搜集根据的需求,能够拘留事端车辆,可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对”之规则,交警部门因搜集根据的需求能够暂时扣押闯祸车辆。根据《交通事端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之规则:对因查验、判定需求拘留事端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造“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据”,交给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拘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2、交警部门扣押闯祸车辆的期限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因搜集根据的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拘留事端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据。拘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条“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端现场查询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托付具有资历的判定组织进行查验、判定。尸身查验应当在逝世之日起三日内托付。对现场查询完毕之日起三日后需求查验、判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查验、判定组织约好查验、判定完结的期限,约好的期限不得超越二十日。超越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越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查验、判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诉当事人收取拘留的事端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许经告诉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收取的车辆,经布告三个月仍不来承受处理的,对拘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及《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的事端车辆除查验、判定外,不得运用。查验、判定完结后五日内告诉当事人收取事端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许经告诉当事人十日后仍不收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二条的规则处理。对无牌证、到达作废规范、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等车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之规则,交警部门因搜集根据的需求,能够拘留事端车辆,5日内应当托付相关判定组织,判定组织应当在20日内完结判定,经同意还能够延伸10日(也便是30日),判定完结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部门拘留闯祸车辆的期限一般是30天至40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