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旁听之业主诉物业保管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2:31用我自己的话来介绍一下吧
原告业主经常将车停在小区暂时泊车场(由于固定泊车场离家较远),某日车丢掉,找被告物业公司索赔,遭拒,遂申述。
原告提出的首要依据为暂时泊车场出具给他的泊车小票,该小区内实施凭票取车,原告持有小票,证明车是被盗而非自己开走。
对此,被告提出,小区内的确存在凭票取车的准则,可是,所凭之票应该加盖小区物业公章,而原告的小票没有章,故无效。
而原告称,小区是从他丢车后才开端在泊车发的小票上盖章的,曾经的都是没有章的,但无依据证明。
终究判定原告败诉。
我的了解是
1原告没有依据标明“泊车场发的小票是在他丢车后开端实施盖章的”这一首要现实
2原告长时间将车停在暂时泊车场也存在必定差错
所以在上诉时,假如原告可以获得小区内其他业主的证言,证明曾经的小票都是没章的,就有或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