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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高两院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3: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纠正作业
联接合作处理的定见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许提请适用社区纠正的被告人、违法嫌疑人或许罪犯,需求查询其对所寓居社区影响的,能够托付其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询评价。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托付其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询评价。对拟适用社区纠正的被告人或许罪犯,裁决或许决议机关应当核实其寓居地。
托付查询评价时,托付机关应当宣布查询评价托付函,并附下列资料:
(1)人民法院托付时,应当顺便起诉书或许自诉状;
(2)人民检察院托付时,应当顺便起诉定见书;
(3)看守所、监狱托付时,应当顺便判定书、裁决书、实施告诉书、弛刑裁决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体现状况资料。
2.查询评价托付函应当包含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及其家族等有关人员的名字、住址、联络方法、案由以及托付机关的联络人、联络方法等内容。
查询评价托付函不得经过案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转交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3.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查询评价托付函及所附资料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完结查询评价,提交评价定见。关于适用刑事案子速裁程序的,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完结查询评价,提交评价定见。评价定见一起抄送寓居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需求延伸查询评价时限的,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托付机关洽谈,并在洽谈确认的期限内完结查询评价。
查询评价定见应当客观公平反映被告人、违法嫌疑人、罪犯适用社区纠正对其所寓居社区的影响。托付机关应当仔细查看查询评价定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许提请适用社区纠正的参阅。
4.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实施决议前寻求人民检察院定见时,应当附罪犯的病况确诊、妊娠查看或许日子不能自理的辨别定见等有关资料。
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交给接纳的联接合作处理
5.关于被判处控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奉告其到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到的时刻期限以及逾期签到的结果,并在规则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起抄送寓居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服刑人员前来签届时,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许法律文书不完全,能够先记载在案,并告诉人民法院、监狱或许看守地点5日内送达或许补齐法律文书。
6.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实施或许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同意暂予监外实施的,交给时应当将罪犯的病况确诊、妊娠查看或许日子不能自理的辨别定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一起送达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7.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交给接纳作业中联接脱节,或许社区服刑人员躲避监管、未按规则时刻期限签到,形成没有及时实施社区纠正的,归于漏管。
8.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漏管,应当及时安排查找,并由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告诉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寓居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服刑人员躲避监管、不按规则时刻期限签到导致漏管的,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正告;契合收监实施条件的,依法提出吊销缓刑、吊销假释或许对暂予监外实施收监实施的主张。
9.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纠正交给接纳中有关机关履职状况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定见: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未依法送达交给实施法律文书,或许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法定奉告责任;
(2)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接纳社区服刑人员而未接纳;
(3)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则时刻期限签到,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未及时安排查找;
(4)人民法院决议暂予监外实施,未告诉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与有关公安机关,致使未处理交代手续;
(5)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同意罪犯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服刑的看守所、监狱未按规则与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处理交代手续;
(6)其他未实施法定交给接纳责任的景象。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处理的联接合作
10.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纠正期间脱离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的监督处理下落不明,或许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回绝承受监督处理的,归于脱管。
11.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应当及时采纳联络自己、其家族亲朋,造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安排清查,做好记载,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景象依法给予正告、提请治安处理处分、提请吊销缓刑、吊销假释或许对暂予监外实施的提请收监实施。
1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纠正监督处理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定见:
(1)社区服刑人员签到后,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法定奉告责任,致使其未依照有关规则承受监督处理;
(2)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违背规则同意社区服刑人员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违背人民法院制止令的内容同意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许场所;
(3)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背社区纠正规则的社区服刑人员,未依法给予正告、提请治安处理处分;
(4)其他未实施法定监督处理责任的景象。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准则、状况通报准则,每月通报核对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变化、漏管脱管等数据信息,及时和谐处理作业中呈现的问题。
1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树立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交流渠道,推进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互联互通,使用网络及时精确传输交流有关法律文书,依据需求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处理处分、违法等状况,同享社区纠正作业动态信息,完成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对社区服刑人员选用电子定位方法实施监督,应当选用相应技能,避免发作人机别离,进步监督处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5.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议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留教育、强制阻隔戒毒等或许因涉嫌犯新罪、发现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被采纳强制措施的,决议机关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状况告诉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寓居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实施的联接合作处理
16.社区服刑人员契合收监实施条件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及时依照规则,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或许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送达吊销缓刑、吊销假释主张书或许对暂予监外实施的收监实施主张书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应当在规则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或许决议,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一起抄送寓居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17.社区服刑人员因违背监督处理规则被依法吊销缓刑、吊销假释或许暂予监外实施被决议收监实施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当、安全的准则,送交其寓居地所属的省(区、市)的看守所、监狱实施惩罚。
18.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决吊销缓刑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送吊销缓刑裁决书和实施告诉书、吊销缓刑主张书以及原判定书、裁决书和实施告诉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以及社区纠正期间体现状况等文书资料。
社区服刑人员被裁决吊销假释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送吊销假释裁决书和实施告诉书,吊销假释主张书、社区纠正期间体现状况资料,原判定书、裁决书和实施告诉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复印件等文书资料。罪犯收监后,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告诉罪犯原服刑看守所、监狱将罪犯假释前的档案资料移送吊销假释后的服刑看守所、监狱。
暂予监外实施社区服刑人员被人民法院决议收监实施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送收监实施决议书和实施告诉书以及原判定书、裁决书和实施告诉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社区纠正期间体现等文书资料。
暂予监外实施社区服刑人员被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决议收监实施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向看守所、监狱移送社区服刑人员在承受纠正期间的体现状况等文书资料。
19.吊销缓刑、吊销假释裁决书或许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收监实施决议书应当在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教育场所公示。归于未成年或许违法的时分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外。
20.被裁决、决议收监实施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的裁决、决议后,当即告诉寓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由其担任实施追捕。
吊销缓刑、吊销假释裁决书和对暂予监外实施罪犯收监实施决议书,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据。公安机关依据案情决议是否实施网上追逃。
21.社区服刑人员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留教育、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处分或许强制措施期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依法作出对其吊销缓刑、吊销假释的裁决或许收监实施决议的,寓居地社区纠正安排应当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的裁决书、决议书送交作出上述决议的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法收监实施惩罚。
22.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纠正收监实施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定见:
(1)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提出吊销缓刑、吊销假释主张或许对暂予监外实施的收监实施主张;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处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决、决议,或许未依法送达;
(3)寓居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许未依法移送被收监实施罪犯的文书资料;
(4)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实施;
(5)公安机关未依法帮忙送交收监实施罪犯,或许未依法对在逃的收监实施罪犯实施追捕;
(6)其他违背收监实施规则的景象。
23.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纠正,本定见未清晰的程序和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纠正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实施规则》等实施。
24.本定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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