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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旺诉平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5:09
【案情简介】原告:陈振旺;被告:平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施救公司 原告陈振旺因自驾车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作剐蹭不服被告平阳县公安局所属交巡警大队作出了的拘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承当施救费、停车费的详细行政行为,于2007年6月28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述。该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 2007年**月**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原告的妻子在2007年2月27日,在离县城七八公里的当地,晚上8点多钟,与一辆7座的面包车发作剐蹭,原告要求对方补偿1000元,对方不赞同,原告就打电话报警。”“交巡警大队二中队的林维敏带领一协警出警,现场调停,调停不成,交警说要扣车,原告认同,林维敏就打电话,叫施救公司来。”原告和对方都要求不需求施救公司,但交警林维敏很坚定地说,“事端车,不论能开不能开,都得拖。”后来陈振旺拿着放车通知单,到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取车的时分,被奉告,须交纳490元后方能取车。收费发票上看到,其间施救费450元,停车费40元。一起对方也付了490元才能把车开走。原告起先向平阳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返还490元施救费,并承认交警托付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费、停车费的行为违法。”但被驳回,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仍是都被驳回。为此原告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有平阳县公安局行政复议决议书、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等为证。法院确认,原告申述不归于行政诉讼规模,应驳回申述。平阳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一审裁决:驳回申述。温州市人民法院在2007年12月14日支撑一审判定。原告又请求再审。(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裁判】 一审:由于有民事诉讼的“施救费是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的定论在前,法院审理起陈振旺的行政诉讼显得“反常困难”,三个月后,2007年9月30日,平阳县法院因490元施救费、停车费的收取,是施救公司的行为,不属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归于行政审判权限规模。”作出一审裁决:驳回申述。 二审:2008年12月14日,温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申述。【法理解析】本案令人深思的,“发作交通事端,交警部门施救,这是一种行政行为,应不应该收费,若收费该行为是不是明目张胆抢钱,打着行政法令的旗帜,处处搜刮金钱?到现在停止,原告现已走了5个程序了,但现在停止都没有进行实体查看,即没有给“由交警作出了的拘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但由原告承当施救费、停车费”的详细行政行为究竟合不合法。各个部门都在躲避确认该行为。原告质疑交通事端施救收费的合法性,认为自己的诉讼是一场公益诉讼,提出“分明我被撞,你叫人拖车,还得我付钱?”的不满,并持之以恒地认为打赢了这个官司,不只会引起连锁反应,也会断了交警的财源。”2007年6月25日,平阳县公安局通过复议后认为,“法令法规和规章,均没有规则拘留机动车所发作的费用担负问题。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之间,无从属联系和经济利益联系,施救公司的收费行为与交巡警大队的详细行政行为无关。”由此原告开端民事诉讼,可是都被驳回,并得出一个条件“该案是行政诉讼”,但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时分,温州市中院认为:“施救费系长安施救公司收取。陈振旺又没有依据证明,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存在从属联系,或许涉案金钱终究由平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收取。故其所诉的行政行为不存在。”但原告始终认为:警车施救不能收费。交警大队作出拘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施救公司将车辆强行拖至公司的停车场,本质是交警为了搜集依据需求拘留车辆,因而发作的费用归于行政法令本钱,收费没有法令依据。行政法令所发作的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行承当,但警交却变相托付第三人———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费。这自身是不合理的,各法院不进行实体查看的理由越来越高超,可是原告处于诉讼无门的境地。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 原告的行为是值得欣赏的,他现已坚持了5个程序,2008年**月**日又向浙江省高院提交递送申诉状,要求再审。原告的终究意图是要通过这一典型事例,抑止交通警察在法令中向群众变相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为群众维权。” 尽管现在法令法规还没有扣车费用方面的规则,但行政行为需求的费用由财政担负,是一条基本准则。”连本案的第三人平阳县长安车辆施救清障有限公司的司理金荣昌也通知记者说,“施救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交警大队。”那这个收费的创收必定首要大部分是给公安局的,可是机关程序都说交巡警大队与施救公司不存在从属联系,不存在利害联系,也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民事行为。这些托言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原告一起由于这个官司,搞了许多调查研究。“在浙江温州区域,发作交通事端后拘留车辆,由交警托付施救公司拖车,并由施救公司向当事人收取施救费和停车费的做法由来已久许多人仅仅私底下不平,但该行为的积怨由来已久。现在施救费方面的投诉越来越多。 那怎么规制这种行为呢?笔者认为要拟定关于紊乱的施救费方面的法令法规,一致收费标准,咱们的行政行为要面临群众,应该要有所依据,有必定的标准,让行政相对人服气,一起要把施救费和拖车费相差异开来。比方树立以下的规则:(一)实体性标准1.清晰行政施救费的准则。把一些费用归入到一致的政府预算加以办理,将运营性收费拨剥离出来。2.标准行政施救的收费主体。通过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主体、收费事项等进行操控的准则,凭相关证件进行收费。3.确认行政收费标准的准则。行政收费法须清晰收费标准,一起须先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定见。(二)程序性标准运用法令手段限制政府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必定。通过立法,拟定一套标准、完好的行政施救收费程序,完善收费许可证准则,实施“定、收”别离,树立收费登记卡准则,一致和完善收据准则。(三)监督准则添加政府透明度,揭露收费名字。(四)救助补偿对不合法不合理的不合理的行政施救收费赋予民众复议权,并给予可诉权。该收费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依法承受司法查看。【相关法令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28条 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组织应当对被请求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查看,提出定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担任人赞同或许团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下列规则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一)详细行政行为确认事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决议保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一)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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