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身保镖式索债行为怎样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8:23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人为了索债想尽了办法,有的乃至经过违法手法索债,那么贴身警卫式索债行为怎样确定,关于强行索债会有什么结果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强行索债会有什么结果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
郑某与艾某的父亲之间发作债款纠纷,艾某父亲逝世,郑某以为应当父债子还,就多次持借单向艾某索债,未果。一天,郑某与高某将艾某约出,随后将其手机没收,且在之后的三天内强制做起艾某的“贴身警卫”,与艾某寸步不离,只准艾某在安排好的洗浴中心内活动,每天固定时刻答应艾某给其亲朋打电话商议筹钱事宜,为打发时刻两人还带艾某到某景区旅游了一次。不久,艾某家人报警,郑某、高某被抓捕归案。
不合定见
对郑某、高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郑某、高某构成劫持罪。尽管郑某与艾某父亲之间存在债款纠纷,但郑某与艾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款纠纷。郑某、高某对艾某约束人身自在后,勒索并不存在的债款,契合劫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郑某、高某构成不合法拘禁罪。郑某、高某为索要债款,不合法约束艾某人身自在达三天之久,客观上侵犯了艾某的人身自在权。
第三种定见以为,郑某、高某不构成犯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郑某、高某没有勒索资产的片面意图。确定劫持罪的关键在于怎么判别郑某、高某片面上是“索债”仍是“索财”。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来看,只需行为人是为了讨取债款,即使是不合法债款,也应当以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分,其意图首要是为了区别“事出有因的索要”与“毫无原因的勒索”。就本案而言,尽管郑某与艾某之间没有实践的债款联系,但实际中“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是存在的,郑某、高某的行为是为了向艾某讨要其父所欠债款,并非“勒索资产”,如以劫持罪科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郑某、高某并没有彻底掠夺艾某的人身自在。郑某、高某将艾某的活动范围约束在必定区域内,并采纳“警卫式”的办法,对其自在活动的毅力进行了强行干涉,这种办法是否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存在不合。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此种景象确定为不合法拘禁罪。一是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则,只要“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掠夺”的意义是彻底没有自在,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关于不合法约束而非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不宜确定为不合法拘禁罪。二是在详细案子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手法、损害结果、动机等多种要素归纳剖析,只要行为到达相当严重程度,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不然就会形成打击面过宽。
当然,郑某、高某的行为尽管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40条的规则,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归纳上面的介绍,索债必定要用正确的办法,不能用违法办法索债。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强行索债会有什么结果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情
郑某与艾某的父亲之间发作债款纠纷,艾某父亲逝世,郑某以为应当父债子还,就多次持借单向艾某索债,未果。一天,郑某与高某将艾某约出,随后将其手机没收,且在之后的三天内强制做起艾某的“贴身警卫”,与艾某寸步不离,只准艾某在安排好的洗浴中心内活动,每天固定时刻答应艾某给其亲朋打电话商议筹钱事宜,为打发时刻两人还带艾某到某景区旅游了一次。不久,艾某家人报警,郑某、高某被抓捕归案。
不合定见
对郑某、高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郑某、高某构成劫持罪。尽管郑某与艾某父亲之间存在债款纠纷,但郑某与艾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款纠纷。郑某、高某对艾某约束人身自在后,勒索并不存在的债款,契合劫持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定见以为,郑某、高某构成不合法拘禁罪。郑某、高某为索要债款,不合法约束艾某人身自在达三天之久,客观上侵犯了艾某的人身自在权。
第三种定见以为,郑某、高某不构成犯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郑某、高某没有勒索资产的片面意图。确定劫持罪的关键在于怎么判别郑某、高某片面上是“索债”仍是“索财”。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则,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不合法拘禁罪)的规则处分。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来看,只需行为人是为了讨取债款,即使是不合法债款,也应当以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分,其意图首要是为了区别“事出有因的索要”与“毫无原因的勒索”。就本案而言,尽管郑某与艾某之间没有实践的债款联系,但实际中“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是存在的,郑某、高某的行为是为了向艾某讨要其父所欠债款,并非“勒索资产”,如以劫持罪科罪,有客观归罪的嫌疑。
郑某、高某并没有彻底掠夺艾某的人身自在。郑某、高某将艾某的活动范围约束在必定区域内,并采纳“警卫式”的办法,对其自在活动的毅力进行了强行干涉,这种办法是否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存在不合。笔者以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此种景象确定为不合法拘禁罪。一是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则,只要“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掠夺”的意义是彻底没有自在,依据“罪刑法定”准则,关于不合法约束而非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行为,不宜确定为不合法拘禁罪。二是在详细案子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手法、损害结果、动机等多种要素归纳剖析,只要行为到达相当严重程度,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不然就会形成打击面过宽。
当然,郑某、高某的行为尽管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第40条的规则,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归纳上面的介绍,索债必定要用正确的办法,不能用违法办法索债。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强行索债会有什么结果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