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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三天两次闹市裸奔怎么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2:57
居然有人青天白日在街上裸奔,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打乱公共秩序罪?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女子三天两次闹市裸奔怎样处分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事情通过】
4月7日,合肥市府广场BRT公交站台上,一名女子裸奔被警方带走。但是,4月9日,该女子再次裸体上街,并爬上一辆私家车车顶,导致现场交通一时中止。
4月9日下午4点多,该女子在合肥市宿州路与寿春路交口邻近呈现,在人行道上扔下随身带的旅行箱后,便脱去自己的衣服,并爬上了一辆在此通过的私家车车顶。随后,女子在车顶做出各种舞蹈动作,并用言语撩拨邻近的市民。
因为女子的奇怪行为,形成该路段交通拥堵。一位市民为其盖上衣物,随后由120急救车带去医院。
据辖区派出所介绍,女子因阻止公共秩序,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
【法令解读】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情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要挟办法,形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第二百七十八条鼓动大众暴力抵抗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施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形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假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前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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