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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5:35
在工程报名、资历预审、发放投标文件环节中严厉检查投标人材料是否契合要求,仔细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出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等证件的单位名称等项目是否完全一致。
法律咨询: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弄清和阐明有必要恪守什么规则?
律师答复:
弄清和阐明应以书面办法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许改动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投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担任。
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投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能、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奇数,其间技能、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范畴作业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许具有平等专业水平,由投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供给的专家名册或许投标署理组织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认;一般投标项目能够采纳随机抽取办法,特别投标项目能够由投标人直接确认。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现已进入的应当替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成果确认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评标在严厉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影响评标的进程和成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意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弄清或许阐明,可是弄清或许阐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规模或许改动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投标文件确认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阅标底。评标委员会完结评标后,应当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陈述,并引荐合格的中标提名人。
投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陈述和引荐的中标提名人确认中标人。投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认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投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极限地满意投标文件中规则的各项归纳点评规范;
(二)能够满意投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定的投标价格最低;可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在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定,以为一切投标都不契合投标文件要求的,能够否决一切投标。
依法有必要进行投标的项目的一切投标被否决的,投标人应当依照本法从头投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认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计划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实行职务,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定定见承当个人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暗里触摸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资产或许其他优点。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有关作业人员不得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定和比较、中标提名人的引荐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认后,投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并一起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告诉书对投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告诉书宣布后,投标人改动中标成果的,或许中标人抛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职责。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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