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13:23发布部分: 河南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 豫地税函[2007]137号
各省辖市当地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当地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乡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07〕321号)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为做好外商出资企业乡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作业,各地要充分认识将外商出资企业归入乡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规模的重要意义,做好对外商出资企业纳税人的宣扬辅导作业,树立相关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全面、精确把握外商出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状况,逐步完善乡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完成对外商出资企业乡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动态办理和监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辖市当地税务局应在2008年1月10日前将2007年度外商出资企业乡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上报省局产业行为税处(一起抄报世界税收办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