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财产的法律特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7:01信任(trust)是一种颇具特征的有关产业办理的准则组织。信任通常被界定为一种法令 联系,其间一方当事人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享有某一产业在制定法上的权力,由 后者对产业享有衡平法上的权力[1]。但信任一词仍或许具有不同的指向,或许指信任 的整个进程,或许只指其间缔结的信任合同;或许指一种产业移转和办理的特别规划即 信任规划,或许指一项法令准则即信任准则;或许指一种法令联系的总和,或许仅指受 益人的权力[2]。缘起于中世纪英国的信任准则,至今已不仅在英美法系,并且在大陆 法系中广泛存续。禀承一物一权等准则的大陆法系,在继受信任法令准则时,对传统信 托的结构要求和建立要件或有变化,但对信任根底成分则往往是极力接受的,或许是直 接引进信任中的保护办法,或许是归纳运用本国原有法令手段,来保护信任的底子法令 观念。这种底子上的一致性,使得两大法系的信任法令准则可以成为一个全体,底子的 信任法令观念构成两大法系信任法制相通的柱石。其间,信任产业是信任得以建立的要 件、是信任赖以存在的根底、是受托人办理处置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受益人利益的源泉 ,也是信任意图完成的底子保证。保护信任产业的安全,是信任法制的中心内容,构成 了当事人权力责任联系承认的根底。对信任产业共同性质的承认和保护,正是信任法制 独立于其他法令准则的要害之处,也是信任底子法令观念的纽带。对信任产业特性的认 识,成为了解信任法制特性的关键所在。本文即拟对信任产业的法令特性进行浅显论说 ,并讨论该法令特性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表现。
一、信任产业的概念固有地表明着所有权与利益的别离
信任产业(trust res,trust property)固有地表明着所有权与利益的别离,“区分财 产权力和权益的或许性构成信任的根底”[3]。信任产业,是指作为信任联系之标的、 由委托人搬运给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操控、办理或处置的产业。信任的建立进程 ,实际上是承认和转让信任产业的进程;信任的履行进程,则是对信任产业及其所生利 益进行办理和分配的进程。信任产业的存续,是设定信任联系的条件和物质根底,也是 当事人权力责任指向的目标,为信任不可或缺的底子要素。“信任产业是客观存在于信 托联系中的产业,‘信任产业’则为法令中的一个特定概念。”[4]作为衡平法创制的 成果,信任产业的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着特定的内在。信任产业概念中所指向的财 产,一方面是由委托人转让给受托人的产业(注:有学者认为信任产业具有转让性的特 征,详见李群星著《论信任产业》,载《法学谈论》2000年第1期。笔者认为,所谓转 让性在更大程度上只牵涉到信任能否有用建立的问题,并不构成信任产业自身的特性。 ),受托人获得了信任产业的普通法所有权;另一方面,受托人获得的产业所有权与通 常意义上的所有权不可同日而语,受托人之享有所有权,只能是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的利益或许委托人指定的特定意图、依照委托人的主旨来办理和处置信任产业,信任财 产的利益只能归受益人享有,获得信任产业所有权的受托人即负有将信任利益转交给受 益人的责任。从信任产业概念的内在就可以清晰看出,信任产业自身就固有着所有权与 利益彼此别离的内容,所有权形式上由受托人享有,利益则实质上归属于受益人。